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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虚假证明的处罚|市场监督 实践中的一个处罚案例,涉及仅凭客户提供产品照片即根据客户要求出具签定证书的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且未按程序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在该案中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就是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适用的法律问题。关于这一点,涉及两条规定,一条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另一条:《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1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认为,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不同的法律位阶和择一重原则。 第二个要点:对于未按程序从事检验服务的定性。在本案中,检测机构存在先制作证书,再检测的步骤。这里的「制作」是否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出具」含义? 本案执法人员认为,应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去进行判断。因为本案当事人是在检测合格后再进行证书的交付,所以该行为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违规情形。 但是本案中,因为检测程序不符合相应的标准,最终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第2项进行处罚。 第三个要点,本案的检测结果没有标明CMA标志,应该如何处罚?本案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 最后说一下我的个人观点,上述案例依据以上三个要点分别处罚。在我看来,第一个点跟第二个点存在牵连关系,应该择重择一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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