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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案情介绍:2022年4月,于某等四人应刘勇要求参与扶沟县贾鲁河覆堤工程。于某等四人出动挖机六部进行工作,口头约定每部挖机每月工程款23000 元,覆提工程于2022年6月上旬结束。2022年6月,于某等四人和刘勇经过结算,刘勇共下欠于某等四人挖机工程款235000元。为此,刘勇为于某等四人出具欠条一份。后经于某等四人催要,上述欠款刘勇仅向于某等四人支付70000元,下余至今未付,于某等四人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审理后作出(2023)豫1621诉前调书1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被告刘勇拖欠于某等四人工程款共计165000 元,被告刘勇自愿于 202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诉讼费1800元,被告刘勇自愿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刘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等四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刘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刘勇 性别:男 地址: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葛岗村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707085416 执行依据:(2023)豫 1621 诉前调书 137 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款165000元,诉讼费 18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举报电话:16639061382 联系人:王法官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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