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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斌1周前
为什么有理有据的辩论没有起到作用?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本质上是叫做“约束性辩论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包括: 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基于这一点,也就产生了自认制度。 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这三点也被称为辩论原则三要旨。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哪里呢? 首先啊,咱们要求法院必须拿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说的事实来判案,这样一来,民事诉讼里最核心的辩论环节就落到实处了,不会再像现在这样流于形式。这招还能管住开庭前那些不上台面的操作,也能杜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 “暗箱操作”,从根儿上防止司法领域的歪风邪气。 其次,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能完完全全、实实在在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 最后,这样才能让法院真正站在中立的第三方立场上,公平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同时也能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凸显出来,一改过去那种不自觉把当事人当成被动处置对象的不正常情况。 现实的情况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的约束。 这也跟我们的诉讼体制为职权干预性诉讼体制是一致的。 我们为什么做这种不利于裁判公正性的选择呢? 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律 #法律常识 #法律科普 #辩论原则 #诉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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