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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公示不一致,出资期限看公示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与公示系统不一致,如何确定股东的出资时间? 各位老板注意!都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但遇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能“宪法”也得靠边站? 先看案例。这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23年评选的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案号:(2020)粤民申3743号。 债务人八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而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6年度报告记载,股东已于2015年5月18日完成实缴。后来公司拖欠货款无法偿还,债权人兴艺公司要求八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东高法认为,公示年报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股东明知出资信息填错却不提出反对,就是对年报信息的认可。即便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没到,股东也得按照公示的实缴出资时间来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确定了一个裁判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与企业公示的出资日期不一致,公示出资日期早于章程出资日期,应当以公示的出资日期为准来确定股东出资义务。 从股东出资义务这方面来说,原则上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是,如果股东们通过公示系统将认缴出资登记为实缴,就对外产生了公示效力,第三方与公司交易时对该公示信息产生了合理信赖。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期待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优先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从公司信息公示效力来看,国务院2014年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6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2023修订的新《公司法》将公司登记专列一章,详细规定了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公司法》第40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出资信息、变更信息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应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事实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官方公示平台,与线下的工商备案信息同等重要。公示信息很重要,自主申报就有效!填了就得认,挨打要立正!老铁们,都记住了:你的每一次填报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千万不要马虎大意! #股东出资 #出资期限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抖来普法2025 #抖音创作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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