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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解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该条文明确了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法院的日常管理。 条文含义与立法目的: 本条赋予人民法院在组织架构上的灵活性,允许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立辅助性机构。审判辅助机构主要负责支持审判活动,如案件管理、证据审查、法律研究等;行政管理机构则承担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职能。这种设置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 适用范围与实践意义: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其具体实施需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可根据案件数量、地域特点等因素调整机构设置,例如在基层法院增设速裁团队或信息化管理部门,以适应司法改革需求。 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联: 本条与司法独立、司法公开等原则相衔接,通过内部机构优化间接保障审判公正。例如,审判辅助机构的设立需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干预审判权行使。 同时,机构设置需接受人大监督和公众监督,确保权责统一。 #人民法院组织法 #普法小剧场 #法律科普 #普法正能量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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