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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执法系列谈(五)什么是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的定义与类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依据司法部的解读,“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其核心特征是“过程性行为”,即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前置或伴随环节存在。 行政检查分为三类: 一是“日常检查”。依据法律规范对不特定对象或事项实施的常规检查。其特点是无特定线索,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抽查。《意见》明确日常检查需纳入年度计划,防止随意性。 二是“个案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其特点需有明确线索,如企业被举报偷税漏税后的税务稽查。《意见》规定个案检查需严格遵循程序,避免“以检代罚”。特别是市场监管领域,职业打假人比较多,投诉举报的量非常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在检查核实的过程中,往往以不处罚要求企业和打假人和解了事,这种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多情况下,企业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这种错误做法正中打假人的圈套,助涨了职业打假人的气焰。 三是“专项检查”。 针对特定领域突出问题,经批准后部署的集中性检查。在行政机关中,各处室分管不同的业务,往往各自为政,每年都要安排一至两个专项检查。一个局十几个处,一年下来就要安排十几个或者几十个专项检查。十几个执法部门总共就会安排上百个专项检查,这些检查最后都要落实到企业头上,所以企业不胜其烦。 《意见》要求专项检查需控制范围和频次,防止“运动式执法。今后,专项检查需备案并公布计划,没有计划备案不得开展专项检查。 二、行政检查与其他检查的区别 除过行政检查以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其他的类型的检查,这些检查并不在《意见》的规范范围之内,大家要注意区分。如行业协会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的行业自律检查。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ISO标准、认证合同的约定对企业进行的第三方认证检查。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对有国企业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检查等。#涉企案件 #涉企执法#鲁律师 #鲁律师涉企执法 #鲁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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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三类主体要分清 迎泽区行政诉讼律师为你解答 #迎泽区行政诉讼律师咨询线上 #迎泽区行政诉讼律师在线咨询 #迎泽区行政诉讼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迎泽区行政诉讼律师分析 #迎泽区行政诉讼律师分析解读 行政处罚可不是随便哪个机构都能作出的,必须是法定的合法主体!第一类核心主体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这类机关的处罚权并非天然拥有,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而且只能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比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都是依据专属职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典型行政机关,越权处罚是无效的。 第二类合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些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专门授权后,就获得了行政处罚的资格。它们能在授权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内,独立实施行政行为,甚至在发生纠纷时成为适格被告。比如某些行业主管协会、专门的执法检测机构等,其处罚权的来源是明确的法律授权,而非自身职权。 第三类主体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类组织本身没有行政处罚权,是接受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后,才得以实施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超越委托事项,而且最终的法律责任仍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简单说,委托组织是“代行职权”,核心权限和责任都归原行政机关。总之,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先看作出主体是否属于这三类,避免遭遇“无权处罚”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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