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到底是一种什么逻辑关系?续朝晖律师用大白话,给大伙解析一下其间的关联与区别: 第一、核心定义与逻辑关系 1、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前,必须被视为无罪。这是刑事诉讼的“起点逻辑”,强调被告人从诉讼开始就处于“法律上无罪”的状态。 其核心要求为: 一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无需自证清白; 二是禁止强迫被告人认罪,但现实中的如XJ逼供,哎!只能呵呵了; 三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2、疑罪从无:当案件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有罪也不能排除嫌疑时,必须按无罪处理。 其本质是:疑罪从无是在“证据存疑”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表现,用来解决“审不下去怎么办”的问题。 第二、“疑罪从无”是如何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 1、证据不足时,必须“从无”:无罪推定要求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必须要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 2、防止冤假错案的“安全阀”: 我们刑法、刑诉法前进的脚步:先是“疑罪从有”;后有“疑罪从挂”;现在才是“疑罪从无”,从国家层面、从立法角度直接否定了前两种做法,要求司法者宁可放过,也不可错判。3、贯穿刑事诉讼全程: 在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时不得移送起诉; 在审查起诉:检察院证据不足时不得起诉; 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法院必须作出无罪宣告。 第三、“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关键区别: “无罪推定”是刑法以及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贯穿诉讼全程,适用于从立案到判决全过程,要求控方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无需自证清白。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在证据审查环节起作用,只要证据不足,就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控方举证失败的必然结果,也是落实“无罪推定”的“最后防线”。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的表现:警察抓人时不能称其为“罪犯”,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起诉时,也不能称其为“罪犯”,只能称其为“被告人”;只有法院判定其有罪,才能称其为罪犯。 “疑罪从无”规则的具体表现:法院如果发现:或仅有口供、或存在合理怀疑、或鉴定意见缺陷、或证人证言无法客观印证等等,应该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并立即释放。 续朝晖律师提醒:无罪推定是“信念”,疑罪从无是“行动”,前者是原则,后者是工具。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中,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底线,最终的目的就是: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导致冤狱,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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