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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考虑或者正在打官司,必须要知道法院不会主动告知你的这四件重要事项: 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指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无论你的实际遭遇如何,或者你的陈述多么生动,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将无法认可你所说的“客观事实”。法官裁判的依据是证据构建的事实,而非当事人单方面的描述。 二、庭审笔录签字非常重要。当事人在签字确认前务必仔细、逐字核对笔录内容。发言时应谨慎,确保陈述准确。如发现记录有误或遗漏,必须立即要求更正。一旦签字,即视为对记录内容的认可,后续将难以更改。 三、判决延迟的常见原因。判决书迟迟未下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民事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为三到六个月,法律并未规定开庭后必须作出判决的具体时间,只要在审限内下达均属合法;第二,案件本身案情复杂,需要法官更充分的时间进行审理和合议,还有就是法官审理的案件多。 四、签收判决书的注意事项。签收判决书时,必须首先核对并记准签收日期,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上诉期限的计算。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必须在此日期起算的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上诉。切忌以拒签判决书的方式表达异议,此举不影响判决生效。#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青羊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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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何质证? 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员工、亲戚、朋友等,该证人证言会因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证言倾向一方当事人,而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如果仅仅是简单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证人证言不真实,其质疑和质问的力度较弱,难以为法官不采信该证人证言提供充分的说理。 2.证人证言内容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亲身感知规则”是审查证人证言的首要规则。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证人只能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体验陈述,而不能作出意见陈述。除非证人的意见是建立在合理的经验和感觉基础上的,如声音的认定、车辆的速度等。 如果是传来证人作证,必须说明来源,对于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精神状态等因素,均会影响证人证言内容的可信度。 3.证人的人品 司法实践中,鲜有当事人或代理人从证人的品德角度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一般来说,品行良好的证人证言,其可信度就高,反之其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就较弱。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曾经在另案中做过伪证,在本案中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就将大打折扣。#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效力 #真实性 #质证 #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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