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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淮6天前
独居女子无主遗产归民政 购墓申请引法治思考 上海独居女子离世遗产归民政 表弟购墓需申请:民政履职与规则完善 上海46岁独居蒋女士因无近亲属、无遗嘱,突发脑溢血离世后,遗产依法由虹口区民政部门接收。远房表弟吴先生曾垫付医药费,希望用其遗产购置墓地、举办追思会,却被告知需提交书面申请,且“合理支出”无明确标准,需经Fa院审理界定,后续墓地维护费也需申请人自行承担。目前虹口区民zheng部门已牵头联合司Fa、Fa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此类问题规范化解决。 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1160条明确规定,无主遗产由民zheng部门担任管理人,清偿债务后收归guo家,基础殡葬费用从遗产中优先支付。依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非近亲属承办丧事需书面申请,民zheng部门表示认同购墓的合理诉求,但强调墓地购置属附加支出,并非殡葬必需环节,且同类案例属shou次出现,目前无统一标准,需司Fa界定合理范围,这既是避免遗产滥用,也是履行“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遗产管理人职责,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当前“合理支出”缺乏细化标准,是同类案件的核心矛盾。临时监护操作指引的制定,将填补独居群体身后事处置的规则空白,明确丧葬支出区间、申请流程等关键事项,既坚守法定程序,又兼顾人文关怀。 此案凸显了独居人口增多背景下的治理需求,操作指引的出台将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统一遵循,实现法律刚性与社会温情的平衡。#遗产#独居#继承#社会百态#真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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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女子离世,远亲无法用其遗产买墓地! #女子去世遗产为何不能用于自己葬礼 #遗产管理人 #遗产纠纷 #抖来普法2025 #遗产继承 我是(太原市)李锐律师 山西晋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从业时间4年,擅长(婚姻、交通、借贷、合同) ,代理过大量(婚姻、交通、借贷、合同)案件, 有法律问题可后台留言, 看到后第一时间回复你~ 独身女子离世,远亲无法用其遗产买墓地! 46岁上海独身蒋女士的离世,因无监护人和继承人,其遗产由民政部门接收,而生前好友及远房亲戚想用遗产办后事却需民政部门等法院确定合理支出范围,这一情况引发了“自己钱办自己后事为何要民政部门同意”的疑问。 蒋女士遗产处理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诸多复杂因素。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的分配和使用就缺乏明确的直接指向。此时,若仅凭个人意愿或主观判断来决定遗产用于办后事的支出,很容易引发争议。不同人对后事的规格、标准有着不同理解,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可能会出现一方认为合理,另一方却觉得过度浪费的情况。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承担着管理和保护遗产的重要职责。但他们并非专业司法机构,在面对这种没有先例的情况时,无法凭借自身判断确定合理支出范围。而法院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地的经济水平、社会风俗、蒋女士生前的消费习惯等,来划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支出标准。因此,等待法院审理确定合理支出范围,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它为蒋女士遗产的合理处理提供了公平、公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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