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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的合规|市场监督 1.核心法规依据 1)《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调整,纳入目录的原料仅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 2)《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原料目录的管理流程。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分别对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辅料等原料细分品类提出要求。 2.保健食品原料分类及管理要求 1)普通食品原料 - 定义:日常常见食材,如燕麦、蓝莓、大豆等,是保健食品基础成分。 - 认定依据:《食物成分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证明。 - 管理要求: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天然动植物物品(含药食同源物质) - 药食同源物质:共87种,像枸杞、红枣、茯苓等,可直接用于保健食品,无需额外审批,依据《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仅限保健食品用物品:共114种,如人参、灵芝、三七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禁用物品:共59种,如乌头、马钱子等,严禁用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依据《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 食品添加剂:需在GB 2760范围内,符合质量标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加工助剂也需符合相关规定。 - 营养强化剂:需符合GB 14880,用于保健食品强化特定营养成分。 4)其他特殊原料 - 辅料:如淀粉、硬脂酸镁,需符合备案产品可用辅料规定,不得影响产品安全与功效。 - 真菌与益生菌:如灵芝菌丝体、乳酸菌,需符合《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 特殊成分:如核酸、辅酶Q10,需通过安全性评估,符合特定标准或经国家部门批准。 3.常见违规问题及法律责任 - 进货查验不到位:未验收、未审核供应商资质、未索取合格证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 原料提取物管理不规范、原辅料与注册备案要求不一致: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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