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的和解协议患方可以反悔吗? 医患双方的和解协议患方可以反悔吗? 一般的民事协议,如果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很难反悔撤销,但是医患双方的和解协议却不同,医疗纠纷涉及专业知识,医患双方对于纠纷的产生认识不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而签订和解协议,很容易出现欺诈,显示公平的情况。 之前一起案例就是如此,一位患者因胃痛到某诊所就诊,医生开具多种药物静脉注射。患者回家后突发昏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诊所立即与家属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向患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患方不得在因此医疗纠纷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然而,家属事后发现诊所存在用药不当、未告知副作用等过错,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足以赔偿患者的死亡,遂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追加赔偿。 法院受理后,委托了医学会鉴定,鉴定指出诊所存在几大过错:未做基础检查盲目用药、超剂量使用抗生素、未留观患者。尽管缺乏尸检无法明确死因,但法院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最终判定诊所承担50%责任。 一个亡人事件事件,诊所需要承担50%的责任,而诊所仅仅补偿10万元明显失衡,符合《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要件。 最终法院撤销协议,判决医方按照50%责任赔偿患方。 所以,医疗和解协议并非“一签定乾坤”,签订和解协议也要合法合规。 医疗案件复杂,明辨因果责任。#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鉴定 #合肥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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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184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及其核心主张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知识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 #医疗事故律师 #患者权利保护组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是由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提出的系统性维权理念,强调以法律信仰为根基,通过创新法律路径实现患者权利的实质保障。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理论策略中心的核心主张包括: 法道文化与法技分理:维权应以《民法典》“诚信服务”法魂为指引,区分法律责任与医疗技术问题,聚焦医疗机构管理漏洞而非个体医生技术过失。 推定过错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对违反诊疗规范、伪造病历、无资质执业等违法行为,直接推定过错,拒绝“以鉴代审”。 诉讼策略创新: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绕过医疗过错鉴定陷阱,主张全额赔偿,并结合第996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证据与行政协同: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申请尸检,同步向卫健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有力证据。 价值导向维权:将个案维权转化为推动医疗系统改革的公益行动,实现“以个案破系统”的司法震慑。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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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179:患方依法维权的法道文化重点在法技分理 #医疗纠纷律师 #患方依法维权的法道文化 #医疗纠纷治理的法技分理 #医疗事故律师 #患方律师 医疗纠纷中患方依法维权的“法道文化”与“法技分理”,是以法律信仰为根基、技术策略为支撑的系统性维权理念。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医疗责任的公平划分和患者权利的实质保障。以下是基于法律实践和理论创新的深度解析: 一、法道文化:维权的精神内核与法治信仰 法律信仰的坚定性 患方维权需坚守对民法典“诚信服务”法魂的信仰与执着,将医疗行为视为受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医疗机构若违反诊疗规范、伪造病历或过度医疗,本质是背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法定宗旨。例如,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无需依赖技术鉴定。 责任主体的系统性批判 87.1%的医疗损害源于医院管理漏洞(如制度缺失、监管虚设、图利过度医疗),而非医护人员个人技术失误。维权需聚焦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避免将矛头指向一线医生,防止责任被“技术过失”概念稀释。 公益导向的价值问责 维权不仅是经济索赔,更是推动医疗系统透明化的公益行动。如全国首例过度医疗公益诉讼案(湖北黄石医院案),通过惩罚性赔偿倒逼医院整改股权结构和管理制度,实现“以个案破系统”的司法震慑。 二、文化觉醒:患方律师的使命与边界 立场文化:律师需匡正法官淡化“医疗服务人民”意识的错误,坚持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民法典权利作为衡量为人民服务的标尺。 开源赋能:通过短视频、AI工具将诉讼策略大众化,但明确“律师职责是打赢官司而非培养当事人成为律师”。 核心提示:维权本质是“法道”与“法技”的融合——以民法典法魂为信仰,以技术分责为武器,将个案抗争转化为医疗法治的系统性重建。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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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斗经10:患方打医疗纠纷官司法律思维优于医疗思维 #医疗纠纷律师 【#医案斗经 10:患方打#医疗纠纷官司法律思维优于医疗思维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黄金要点 患方经验宝库,医疗纠纷黄金要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律思维优于医疗思维。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干预的特殊性。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而非额外标准,不是什么高要求。法院在审理时强调医方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保障,未告知替代方案或使用昂贵材料未说明的,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相比之下,医疗思维侧重技术经验与临床判断,虽具专业性但存在不确定性,在诉讼中易被“过错参与度鉴定”弱化为个体技术争议,从而掩盖系统性管理缺陷。而此类鉴定常被司法实践过度依赖,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被稀释,患方赔偿大幅缩水。 因此,患方可基于《民法典》第186条选择以违约责任追究医疗服务合同义务违反,主张医疗机构未履行诚信告知、合理诊疗等合同主义务,避免陷入仅凭医学技术鉴定定责的被动局面。在此逻辑下,举证责任归于医方,更有利于揭示隐藏的管理过失,实现公平问责。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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