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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判3年 会计做对什么可以免责? 挂名法人因虚开发票获刑三年,会计免责 挂名法人被判3年! 会计人员明明都提醒挂名法人了, 业务有问题,有虚开风险,他不听, 还交出U盾、印章, 结果好了,尽管辩解自己是挂名法人,还是被判构成虚开专票罪,判了三年二个月。 好在文书中会计只是证人,没有看到会计有承担责任的内容, “2025年最新税案! 案号:(2025)湘02刑终251号 “这是一家‘量身定制’的空壳公司!” 2017年6月,北方公司实控人王某(主犯)在株洲注册A公司,专攻虚开发票 但他却让谢某来担任这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18年2月起,A公司开始疯狂操作: 接受深圳、宁波公司虚开专票56份,税款940万 对唐山两家公司虚开专票81份发票,税款1369万 谢某作为挂名法人只拿了3.2万 在此期间会计发现业务异常,明确警告谢某A公司有虚开风险 谢某却交出U盾、公章,签字确认虚假合同 一审的时候,这个挂名法人谢被判3年2个月, 他不服,提起上述 理由总结下来有三点: 1、自己把把公司的公章、U盾交出去是基于信任, 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他并不知道是虚开发票 2、会计提醒业务有异常,只是泛泛的提示,要其防止他人利用公司虚开, 但不能证明谢某知道具体的虚开行为。 3、谢某强调自己只是挂名法人,没有实际控制权, 只是偶尔根据要求,把指令传达给公司员工, 这是中性履职行为, 他认为自己拿的3.2万,属于工资,不能算是虚开获利 二审法院驳斥的观点也很直接: 1你是公司法人,会计都提醒你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了, 你还放任把公章、U盾交给他人管理, 客观上导致了国家税款损失 2、虽然挂名法人没有直接参与开票,没管理资金, 但是却签字确认虚假合同、安排员工执行指令, 这些行为都属于“帮助行为”,定你从犯没毛病 3、对于3.2万元的性质,案子都定性为虚开专票了, 基于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利。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挂名法人获刑3年2个月,会计因履职提醒未被追责 3.2万换来3年牢狱之灾,划下来1个月刚好1000块钱,值得吗? #彭会计财税 #股权架构 #财税顾问 #企业财务外包服务 #南京注册公司代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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