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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洛熙的事件,本律师一直在关注,因为本人女儿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在我女儿三个月大的时候突然发烧,到某儿保治疗,某医生称我女儿心脏卵圆孔未闭合,可能是先天性心脏病,同时称我女儿可能存在细菌性脑炎的情形,建议骨穿。当时我老婆就突然情绪崩溃流泪,称孩子都挺健康的,就是有点发烧而已。在焦虑中,医生在住院当晚多次来要求骨穿,但是孩子才三个月大呀!我本人坚决不同意骨穿,我爱人害怕小孩真的有事,就在同意骨穿上签了字,结果不出意外都是正常的。在同病房的一个宝妈说婴儿心脏卵圆孔未闭合是正常的,等年纪稍微大一点,就会闭合的,后面等女儿稍微大一点,我们去做体检检查一切正常!但是我们对该知名医院的医生的专业性和责任心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回归到本次事件,医院方对于小洛熙的诊疗活动,医院是否做过手术风险评估,是否充分告知家属手术的风险大小,医生对于小洛熙的病情是否被夸大等等。作为律师,我们当然要从理性客观的角度去分析该事件: 首先,该医院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构成的要件:1.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在主观方面须严重不负责任(重大过失)这是本罪的核心和难点。当然本罪是“过失犯罪”,医生主观上不能是故意伤害或杀人。如果是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3. 在客观方面系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医疗行为, 具体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4.危害结果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即必须造成了 “就诊人死亡” 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综上,涉事医生如果要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就是其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其次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用以判断该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其次,就是民事赔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等诊疗活动前,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如果医方未能充分说明,或其决策与医学常规严重不符,可能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另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小洛熙#小洛熙妈妈 #小洛熙事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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