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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1000万买基金,结果基金暴雷,不能对付。更离谱的是,这笔钱又被诱导转为电影投资款,签了合同,约定能拿大陆院线发行净收入的30%,还承诺保本。结果对方公司对接人失联,办公场所退租,电影项目毫无音讯,投资人连报案的机会都被剥夺了——因为合同已经转为电影投资款,基金暴雷的坑还没填平,又被电影投资骗了一次。这是我最近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对于电影投资来说,影视作品的制作、上映需要一定的周期,在电影公司诚信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为电影公司预留一定的履行时间。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影视投资合同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对于诚信履约的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但问题是,基金合同的投资款转为电影投资款后,因为电影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被列为限制消费对象,同时下落不明,连最基本的电影制作和上映信息都提供不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电影公司在收到当事人的投资款后,司存在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投资人不仅被骗了两次,还被法律程序挡在了维权的门外,这种情况实在荒诞。影视投资的不确定性固然高,但诚信履约是底线。对方公司失联、项目停滞,已经彻底丧失了履约能力,投资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合同,争取挽回损失。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高风险投资需谨慎,尤其是涉及合同转让或项目切换时,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和项目真实性,避免掉入连环骗局。#电影投资 #基金 #法律 #律师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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