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违规销售的处罚(1224)丨市场监督 一、违法事实 1. 线上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2025年5月14日-8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美团、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处方药7笔,包括妥布霉素滴眼液、头孢克洛缓释片等多种药品。销售过程中,注册执业药师许某某未现场审核签字,部分处方笺为许某某次日补签,未严格履行处方审核义务。 2. 线下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2025年8月9日线下销售处方药3笔、8月17日线下销售1笔,共计4笔,执业药师许某某均不在岗,已售处方药笺均为许某某事后补签;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线下销售处方药3笔,涉及夫西地酸乳膏、苯磺酸氨氯地平等药品,许某某未到岗,处方笺无其审核签字。 二、证据情况 本案证据包括拱墅区“小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统计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及劳动合同、薪酬账务回单、多份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及执业药师询问笔录、线上销售处方笺、小票及监控截图、店内监控视频、销售记录、执业药师出勤情况、新聘执业药师整改相关资料等,充分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与处罚裁量 1. 违法定性: - 线下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五款(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时未经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线上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严格审核电子处方)。 2. 裁量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从轻处罚情形,且已新聘执业药师进行整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处罚结果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杭拱市监处罚〔202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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