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于食品类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同的罪名,在证据和辩护思路上也是存在不同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明确规定,需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种程度,才构成刑事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还销售就构罪,有很大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两种罪名,在证据上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集中在性质和程度认定的证据上。首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也需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危害成分,含有哪种危害成分,含量是多少,是不是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需要认定证据进一步证实这种成分,这种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般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相关行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或者组织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这里,需要进一步关注两个方面。第一,出具认定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参与出具意见的专家是否属于相关领域;第二,认定结果是否证实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果是“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的认定结果,就存在争议和辩护空间。#抖来普法2025 #大连刑事律师丛晓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食品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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