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监管法律依据丨市场监督 一、法律适用优先级原则 - 上位法优先于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关于预付式消费处罚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因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正酝酿修改,不再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 地方法规、规章对预付卡监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需严格遵照执行。 二、核心法律依据要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退款责任,以及相关处罚的基本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预付款退还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设定专门罚则,明确“有关行政部门”为处罚主体,将卷款跑路的经营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商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备案管理、金额限额、有效期等核心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标准。 - 多部门联合文件:明确商务、文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关联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刑事犯罪。 三、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商务、教育、体育、文旅等部门,承担本领域预付式消费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核心职责为查处预付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不负责预付卡发行和服务环节的核心监管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金融欺诈等犯罪行为;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四、关键监管要求 - 合同签订:经营者需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服务内容、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 卡项管理: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金额限额(记名卡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不超过1000元)和有效期规定(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 - 经营者义务:需依法履行备案、消费者身份登记、信息保密等义务,主动提供退卡服务;若终止兑付预付卡,需提前进行公示。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作者:高小超法律事务(本文为相关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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