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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微公司建筑纠纷仲裁不公的详细披露 我叫熊志刚,是与中微公司建筑纠纷仲裁案件(案号:2025 - 873 号)的当事人。在两次仲裁开庭过程中,我遭遇了诸多不合理情况,深感仲裁公正性缺失,现将详细情况向大家披露。 在这两次开庭里,不同仲裁员却都表现出偏向中微公司的倾向,极力寻找有利于他们的理由,而对合同关键内容却选择性忽视。 一、工期与交房问题 合同明确约定,工期自 2024 年 7 月 23 日起,历经 90 个工作日,应于 10 月 21 日竣工交房。但直至今日,中微公司仍未交房。 仲裁员在交房问题上给我设陷阱。首次庭审,对方宣称 11 月 20 日已交房,我通过查证发现此说法毫无根据,12 月 5 日对方还在工地撤监控。本次庭审,仲裁员称 我方上次承认12 月 5 日完工的。但按合同约定,交房需携带价值 3.5 万的真皮沙发、餐桌餐椅、床等家具,并附带质量保证协议书,承诺50年内出现任何问题负责到底。然而,这两样东西至今未提供,足以证明未交房,仲裁员却无视此关键依据,坚称既然我方提及12月5日,就认定当日交房,实在毫无道理,其用意何在?。 二、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为按总价26万8的3‰每日计算。但仲裁员在庭审中对这一关键约定避而不谈,既不要求计算每日违约金额应该多少,也不明确工期是否延期,对如此重要的问题,仿佛视而不见。我在反申请中提出诸如内墙板裂缝、钢材损坏等问题,律师考虑到最关键的高度问题都未解决,便暂未提及其他。合同规定建筑高度不高于3米3 ,我方诉求也是3米3,但实际连2.9米都未达到,即便按对方在抖音声称的3米标准也未达标。我方已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可仲裁员对此关键问题一带而过,未作深究。 三、工程其他问题 中微公司声称已对砸坏的墙面恢复、楼梯重新修建,但却拿不出施工工人、采购发票等任何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仲裁员本不应采信其说法,然而仲裁员邱家德却要求我方证明中微公司未做这些工作,还让我方找公证员上门公证。我方此前已提交中微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却不被认可,这种增加我方举证成本的要求实在不合理。 此外,仲裁过程中关于房屋鉴定,仲裁员以关心我方不愿增加成本为由,不找鉴定机构鉴定。但工程问题肉眼可见,且若鉴定出问题费用应由中微公司承担,仲裁员此举看似为双方考虑,实则有维护中微公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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