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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DNA鉴定也可以认定亲子 2012年,王女士与男友张某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子。当年在医院生产时,张某作为孩子父亲,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以及住院病历等多份关键文件上亲笔签名,确认了身份。 然而好景不长,二人感情破裂后,张某翻脸不认账,不仅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还拒绝承担任何抚养责任。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索要抚养费。面对王女士提交的各类签字证据,张某辩称这些都是王女士自己填写的,并矢口否认同居事实。当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时,张某更是态度强硬,拒绝配合进行DNA检测,试图以此让法院无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王女士提交的医院档案、手术签字等材料,足以证明张某在孩子出生时已明确认可了父亲身份。在张某拿不出反驳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为孩子生父,并令其按月支付抚养费。 申毅律师借此案例提醒大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亲子关系并非“非DNA不可”。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设立了推定原则。如果一方已经拿出了像住院签字、出生证明等较充分的证据,而另一方想通过“耍赖”拒绝做鉴定来逃避责任,往往会弄巧成拙,直接被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父母的抚养义务都不容推卸。 #律师#民法典#非婚生子#亲子鉴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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