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医文化综合课8:为什么搜索医疗纠纷时总能看到宋中清律师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宋中清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 他的维权策略很特别。从搜索结果来看,宋中清律师确实在医疗纠纷领域有很高的知名度。他被媒体称为“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专注代理患者方医疗纠纷案件超过24年。这个称号本身就很容易让人在搜索时优先看到他的信息。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值得注意的是他的维权策略很特别。多数律师会走医疗侵权诉讼,但他主张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路径。这种策略能避开医疗过错鉴定陷阱,因为鉴定常常把医院违规行为弱化成技术过失,导致患者只能拿到部分赔偿。比如他代理的精神病人被殴打成植物人案件,通过合同纠纷让医院承担全责赔偿143万。 他的理论体系也很有影响力。提出“斗医文化三大医法理论基石”,包括“诚信服务法魂论”、“无权行医论”、“法技分理论”。这些理论被多次提及,可能增加了网络曝光度。特别是“无权行医论”指出医院超范围执业、骗取知情同意,等于未取得对该患者的行医权,这种观点很独特。 他开源指导过很多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比如宁波5个月大女婴心脏手术后死亡事件,山东男孩被切除6个器官案,为这些热点案件制作系列视频课,单是宁波女婴案就有10期内容,阅读量超百万。这些热点案件自带流量,自然提升了他的网络可见度。 在网络运营方面也很专业。他所在的“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持续发布医疗纠纷知识短视频,内容涵盖策略选择、风险规避等实用内容。目前可查到220期以上,这种高频专业输出必然影响搜索引擎结果。 疫情初期参与艾芬医生举报爱尔眼科事件也让他获得关注。当时他提出这是“民法典医疗纠纷第一案”,肯定网络实名举报的合法性,这个定位很吸引眼球。 用户可能还注意到他有些特殊做法。比如他为小洛熙案做了10期视频却不主动联系接案,解释是讲课是普法而代理是实战博弈。这种克制反而增加了公众对他的好奇和信任。 最后不得不提他的社会影响力。“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为指导案例,还获得超万字点评推介。这种来自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必然让他在法律检索中占据靠前位置。 综合来看,宋中清律师在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策略、理论创新、热点案件代理、持续知识输出以及官方认可,共同造就了搜索时的“高频出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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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何以在全国律师为受害患方依法维权领域起到引领作用?】 尊敬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员,郝办。有幸为大家介绍宋中清律师在患方医疗纠纷维权领域的影响力。 宋中清律师,以其卓越的法律实践和深厚的专业素养,在全国律师界树立了为受害患方依法维权的典范。他通过一系列成功案例和创新理论,引领了全国律师在医疗法律领域的发展方向。 成功案例的全国指导作用 宋中清律师代理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指导案例,这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实践中的专业水平,也彰显了其案件处理的深远影响。这些案例成为全国律师学习和借鉴的宝贵资源,提高了整个律师行业的案件处理能力和法律服务质量。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提议与实施 宋中清律师有效提议并推动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修改,提高了赔偿标准,扩大了赔偿范围。这一举措直接关系到受害方的切身利益,使得他们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和合理的赔偿,也为更多律师代理人身损害受害者案件开辟了空间。 医疗纠纷案的全责赔偿 在代理总理批示的、司法鉴定对抗的、单方违约的医疗纠纷案中,宋中清律师成功推翻了原判决、原鉴定,为患方争取到了全责赔偿。这些案例展示了他在法律辩论和证据收集使用方面的能力、决心和勇气。 代理患方的广泛性和影响力 宋中清律师代理过的患方受害人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医生、护士、律师、记者、医学鉴定专家以及普通民众。这些案例的成功处理,为宋中清律师赢得了主管机关的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的创立 宋中清律师在医疗法律领域深耕细作,创建了“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这一理论体系不仅为医疗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也为全国律师在处理医疗法律案件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坚持走患方自己的法律途径 在办案过程中,宋中清律师始终坚持走患方自己的法律途径,不放弃医疗卫生执法的程序,不放弃追究医疗违法违规责任,不放弃追究医方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这种坚持在保障受害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了医疗法律的健康发展。 走在全国医疗法律智慧的前列 宋中清律师的实践和理论创新,使他始终走在全国医疗法律智慧的前列。他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取得了卓越成就,更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和宣讲,为全国律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患方经验宝库 #医疗纠纷律师 #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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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在医疗纠纷律师领域中具有哪些优势?】 大家好!我是小编 于晴里。 宋中清律师在医疗纠纷律师领域具有以下优势: 1.专业知识和经验:宋中清律师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患方依法维权二十三年多,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有深入的了解。他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2.成功案例:宋中清律师在过去的执业中取得了大量成功的案例,其中包括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用以指导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办案的指导案例。这些案例足以证明他的能力和专业水平。成功案例可以增加患者对律师的信任,并为患者提供信心和参考。 3.法律见解:宋中清律师在医疗纠纷领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见解和策略。他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患者争取最大的利益,并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辩论。他在司法解释制定中提出的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显著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团队协作:宋中清律师拥有一个专业的团队,包括律师助理、专家证人等。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处理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5.沟通和协商能力:在医疗纠纷中,与医疗机构、裁判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宋中清律师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代表患者与对方进行有效的谈判,寻求和解或达成满意的赔偿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律师时,患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可以通过咨询多个律师、了解他们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查看评价和口碑等方式,来做出合适的选择。此外,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也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医疗纠纷律师 #宋中清律师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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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184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及其核心主张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知识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 #医疗事故律师 #患者权利保护组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是由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提出的系统性维权理念,强调以法律信仰为根基,通过创新法律路径实现患者权利的实质保障。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理论策略中心的核心主张包括: 法道文化与法技分理:维权应以《民法典》“诚信服务”法魂为指引,区分法律责任与医疗技术问题,聚焦医疗机构管理漏洞而非个体医生技术过失。 推定过错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对违反诊疗规范、伪造病历、无资质执业等违法行为,直接推定过错,拒绝“以鉴代审”。 诉讼策略创新: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绕过医疗过错鉴定陷阱,主张全额赔偿,并结合第996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证据与行政协同: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申请尸检,同步向卫健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有力证据。 价值导向维权:将个案维权转化为推动医疗系统改革的公益行动,实现“以个案破系统”的司法震慑。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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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播客 第16期 合同效力之诉是受害患方精准维权的新利器 #医疗纠纷律师 #斗医播客 第16期 #合同效力之诉 是受害#患方精准维权 的新利器 #医疗事故律师 斗医文化基础课。 医疗纠纷维权难,曾是不少患者的痛点。但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化,合同纠纷诉讼正成为受害患方精准维权的利器,那些因误导、欺诈而订立的高风险过度医疗合同,无论书面形式还是要约承诺式非书面形式,都将面临合同效力之诉的强力冲击。 医疗服务关系本质是合同关系,患者付费接受诊疗,医疗机构需依约提供合规服务。现实中,部分机构通过夸大病情、虚假宣传疗效等欺诈手段,或利用患者急病乱投医的心态误导订立过度医疗合同,更有甚者以口头承诺等非书面形式设下“陷阱”。此前黄石市某医院对近半数抽样病例实施过度医疗,被检察机关以合同欺诈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最终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印证了此类行为的违法性 。 《民法典》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某月子中心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新生儿呛奶窒息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并判令其赔偿损失,这一判决同样适用于医疗服务领域 。对于医生口头承诺等非书面合同,只要有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且内容明确合法,就应认定为合同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效力之诉为患方维权提供了精准路径:无需陷入复杂的医疗过错鉴定困境,可直接针对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条款效力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欺诈性合同、返还医疗费用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此类诉讼不仅能维护个体权益,更能遏制过度医疗乱象 。 提醒受害患方:就医时要留存好病历、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现存在误导签约、过度医疗等情况,可果断启动合同效力之诉。法律不会让“草率订立”的不公平合同成为医疗机构的“护身符”,合同纠纷诉讼终将让过度医疗无处遁形,让患方维权更有底气、更具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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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被评为哪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当年取得了什么成绩?】 尊敬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员,郝办。有幸为大家介绍宋中清律师多年前就已经产生的在患方医疗纠纷维权领域影响力。 宋中清律师被评为2005年度的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之一。以下是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的名单以及宋中清律师当年取得的成绩: 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 朱树英 -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田文昌 -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宋中清 - 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因其在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卓越贡献和成功案例。 彭雪峰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杰出校友。 曹树昌 -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经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社会经验。 罗杰 -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曾先后荣获全国“十佳”律师等荣誉。 朱妙春 - 代理日本掳役中国劳工“穴居人”刘连仁对日索赔案的中日律师。 何大林 - 代理新中国“最大卖官案”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案。 钱列阳 - 代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涉嫌受贿案、毕玉玺之妻受贿案。 李肖霖 - 代理“太原刑警打死北京民警”案的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这些律师在2005年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法律界做出了重要贡献。 宋中清律师在2005年及此前已取得的成绩 法律适用意见被采纳:宋中清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所采纳,显著提高了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在内的全领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成功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案例:他代理的扬州医疗纠纷成功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全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办案的重要工具。 代理受害人取得高额赔偿判决:近年来主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理论与实务后,代理受害人取得了各相关法院首例高额赔偿判决。 我是播报员郝办。十九年前宋中清律师已取得的成绩,就介绍到这里。感谢收看,再见!#宋中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 #医疗事故律师 #北京知名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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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59:不同凡响的患方医疗律师宋中清 在医疗纠纷的复杂领域,有一位律师以其非凡的才华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无数患者争取到了公正与权益。他就是北京的宋中清律师,一个在医疗法律界响当当的名字。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 #北京律师 #宋中清律师 #患方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北京迈伟医疗律师团队的播报员,郝办。有幸为大家介绍中清律师的不同凡响。 宋中清律师不仅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服务,更以其独特的方式,将法律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他能够饱含真情地书写办案手记,用诗一般的语言歌颂那些坚持依法维权的委托人,以及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崇高地位。他的这种人文关怀和法律专业精神的结合,让他在医疗纠纷领域独树一帜。 更令人赞叹的是,宋中清律师在短短几个月内,一气呵成制作了300多篇短视频,无偿地传播医疗纠纷知识、经验和案例。这些视频不仅赏心悦目,更是干货满满,为那些在医疗纠纷中迷茫的患者提供了温暖和光。 不仅如此,宋中清律师还是一位多才多艺的艺术爱好者。他能在一个月内原创十多首歌曲,用音乐唱出人生、奋斗、法律、爱国和昂扬的斗志。他的歌曲《现在》《托付》《别让法律神不可依》《胡杨》就是对医疗纠纷受害患方的鼓励,告诉他们最好的时机就是现在,要勇敢地抓住每一个瞬间,成为更好的自己。 宋中清律师的医疗法律服务已经走进了他的血脉和灵魂。他提出的“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人身干预论、医生职业伟大原因论、反责侵权论,为医疗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支持。这些理论不仅是他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更是他对医疗维权事业深刻理解和独特见解的结晶。 宋中清律师的奋斗之路,是专项代理受害患方依法维权23年多的坚持与执着。他的案例和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民事卷》全面刊发推行,用以指导全国的医疗审判。他曾成功提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提高了赔偿标准和范围。他的成功案例也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访,他本人也被邀请到一些卫视的医患专题节目担任点评嘉宾。 在医疗纠纷的寒冷维权路上,宋中清律师和他的团队就是那温暖之光,用知识和专业为患者照亮前行的道路。他的故事,他的歌曲,他的法律理论,都在告诉我们,无论面对多大的困难,只要有坚持和勇气,就一定能迎来希望的曙光。中清律师精通法律而不拘泥于法律,擅长诉讼却不只盯着官司,充满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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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220:十期讲课不接案?医疗纠纷维权2个胜负关键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 #医疗纠纷知识 #医疗纠纷维权胜负关键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跨越医学、法律与操手三大领域,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基础,更有利益机制的咬合与松动。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多名热心网友私信律师去主动联系小洛熙父母。小洛熙亲属手握律师十期讲课干货,却等不到律师主动的代理邀约,这不是律师冷漠,而是医疗纠纷的残酷真相——讲课是普法,是战前的战略指导;代理是实战博弈,是战场指挥。 律师深耕行业多年,早已练就火眼金睛:常见受害患方,要么案件证据链薄弱、易入鉴定陷阱,要么其预期偏离法律现实边界,或是沟通中显露的心态浮躁,让律师不敢贸然接手。律师不会做无把握的投入。 而患方维权,找律师的核心忌讳早已注定成败:轻信“包赢”承诺、隐瞒关键信息、随意低价“竞争”(后续衔接“打酱油”出工不出力),这三点足以让维权之路满盘皆输。但比避坑更重要的,是两大核心要素: 一是战略定力。维权是持久战,从证据固定到鉴定避坑,再到庭审博弈,少则数月多则跨年。没有执行决策的韧劲,容易被医方拖延、鉴定兜圈击垮,半路放弃只会让前期付出归零。 二是关键智慧和手段。胜诉必有通道和技巧:优先复印完整病历(避免篡改)、主动对接专业的患方律师(破解鉴定困局,避免两头代理)、理性设定诉求(不被情绪左右,锁定核心利益),才是撬动正义的杠杆。 医疗纠纷维权,选对律师是基础,守住定力、用对智慧,才能在这场不对等的博弈中站稳脚跟。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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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223免费咨询后打输官司再来请律师代理可以吗?上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知识223:免费咨询后#打输官司再来请律师代理可以吗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我律师团队拒绝一审败诉后二审委托的核心原因,在于医疗纠纷诉讼的不可逆陷阱已形成,法律程序与证据基础的双重崩塌使患方无力回天。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一、策略失效:未规避“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导致法律路径锁定 核心维权策略被忽视 天斗医号律师团队的核心诉讼策略是避开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主张通过《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医疗违法行为过错(如伪造病历、超范围执业、图利过度医疗),或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路径追究违约责任。 若患方未执行此策略,仍接受鉴定: 鉴定结果常被行业潜规则限制:死亡/重度残疾案件责任比例通常≤50%,导致赔偿额锐减90%(如原可赔300万仅获30万); 法院“以鉴代审”成为铁律,一审判决后基本无法推翻鉴定结论。 诉讼路径的不可逆性 患方若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路径),一审败诉后无法在二审变更为“合同纠纷”路径。法官在合同诉讼中强制要求过错鉴定属程序违法,但此类错误判决已成既定事实,二审难以纠正。 二、证据崩塌:关键窗口期关闭导致翻案可能性归零 病历证据的时效性灭失 未及时封存完整病历(含电子操作日志)的患方,后期易遭遇医院篡改; 一审中若未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或固定违法证据(如无资质行医记录),二审将无新证据支撑。 行政执法的联动机会丧失 天斗医号策略依赖同步向卫健委举报医院违法(如伪造病历、超范围手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诉讼关键证据。若一审未启动该程序,二审时卫健部门常以“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拒查。时间上也丧失了该机会。 感谢收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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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210欺骗性的医学术语,微创手术并非创伤风险微小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排行前十律所 医疗纠纷知识210:欺骗性的医学术语,#微创手术并非创伤风险微小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微创手术”常被误认为是“小手术”“风险小”“不用住院,术后即可回家”。但实际上,“微创”仅指体表创口较小,并不等于手术整体创伤小或风险低。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许多医疗机构利用“微创”“不用住院”等话术,诱导患者低估手术风险,形成认知误区。 微创手术,又叫做介入手术,是区别于开放手术的另一种术式。其内部操作复杂,可能涉及重要器官和大范围组织干预,其风险如出血、感染、器官损伤等并不低于开放手术。 例如,山东一名10岁男孩因腹痛接受腹腔镜探查,术中肿瘤破裂导致大出血,最终被迫切除胃、胰腺、十二指肠等多个器官,成为依赖静脉营养的“无肠人”。 类似地,河北某县医院在进行微创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时,导丝操作中撕裂右心房,导致中年患者死亡,显示介入路径虽小,但风险极高。 外科专家指出,微创的核心是“创口微小化”,而非“风险归零化”。 患者应警惕“小手术”“马上出院”等宣传话术,术前务必与医生充分沟通,了解真实风险、手术预案及可能的并发症,避免因术语误导而做出错误决策。医方也应充分说明介入手术的致命风险,以及外科随时准备开放手术救命的“保驾”预案。不得用欺骗手段谋取针对具体患者的“行医权”。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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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205 AI眼里的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律师 上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医疗事故律师 #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宋中清被媒体和业界广泛誉为“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是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的医疗纠纷律师。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卞思云。本期稿源:深度思考的R1模型。 宋中清律师作为中国医疗纠纷诉讼领域的标志性人物,其专业定位、经典案例及维权理论在搜索结果中得到充分印证。以下是综合梳理的核心信息: ⚖️ 一、专业定位与行业影响 “医疗纠纷患方律师”身份 宋中清专注于代理患者方进行医疗纠纷诉讼超过24年,以“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为平台,主张通过法律刚性对抗系统性偏袒,避免患者陷入“以鉴代审”的被动局面。 维权理论体系 斗医文化三大医法理论基石:提出 “诚信服务法魂论”(医疗本质是为人民健康服务)、“无权行医论”(超范围执业属违法,欺骗知情同意实为未合法取得对具体患者的行医权)、“内外分理论”(区分技术过失与管理违法责任)。 诉讼路径革新:强力推荐患方选择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非传统侵权诉讼,绕开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陷阱,直指医院违约行为(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系统性违规),实现全责赔偿。 委托人角色的全面性:受理过作为受害患方的医生、护士、医学鉴定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记者、教授及大量普通民众的委托。 🏆 二、经典案例与胜诉策略 突破鉴定困局的高额赔偿案 首例司法鉴定对抗案:江苏扬州毛某等医疗损害赔偿案。患方诉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有医疗过错意见,打败了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无医疗过错意见。打破了医疗事故鉴定对司法审判的制约,体现了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独立审查权。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指导案例,并给予超万字点评推介。 山东某精神卫生中心案:患者住院期间被其他病人殴打致植物人状态。宋中清将案由改为合同纠纷,主张医院未履行管护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医院 全责赔偿143万元。 河北某县医院手术致死案:患者因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操作失误死亡。通过违约路径避开过错鉴定,促成医院和解赔偿 180万元。 证据固定与行政联动 在雄安新区某医院案中,因医院无法提供手术记录且门诊病历违规,协助患方向卫健局举报并获行政处罚,成为诉讼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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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经验宝库23:宋中清律师十大医疗纠纷经典案例之新疆合同无效案】 今天介绍宋中清律师的第8起经典案例: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使用非卫生人员行医掰断患者大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小伙坚持请宋中清律师代理,并指导其在诉讼期间举报到卫健委,催促执法最终获得行政处罚医院的决定,成为法院判决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医院强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45%~55%”不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助手,宫文彤。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例: 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位年轻的小伙王某,因腿部疾病前往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求医。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安排了一名未取得《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不幸的是,张某某大力掰断了王某大腿,最终造成了八级伤残。 法律行动 面对这一不幸事件,原告坚持请宋中清律师代理此案。在诉讼期间,律师指导原告向卫健委举报医院的不当行为,并经过持续努力成功促使卫健委对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证明了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向医院提出诊查、治疗请求,医院作出承诺并收取诊疗费用后,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法院进一步指出,医院对危重病人的医疗服务应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安排非专业人员进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法院认定医院使用张某某行医的部分合同无效,并判决医院全责赔偿原告47.5万元损失。 案件意义 此案的判决对于医疗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医务人员的资质等。同时,此案也体现了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展现了原告与律师通力配合,坚定不放弃追究医方行政违法责任,以利于民事保护受害者的智慧、意志和决心。 结论 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不仅是对医疗机构的一次警醒,也是对患者权益保护的一次胜利。它提醒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患者在面对不公时,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为类似情况下的患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支持。#患方经验宝库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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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清说88:小洛熙案医疗鉴定藏两大高风险,维权别踩这些坑 #医疗事故律师 #小洛熙案卫健委调查组已启动医疗事故鉴定 #小洛熙案迎来第一个分水岭 #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律师 小洛熙案调查组启动的医疗事故鉴定,暗藏两大核心风险,律师特别警示:若最终认定医疗事故,一级甲等(死亡)的事故等级无悬念,但责任程度认定风险极高,恐成权益保障的关键变数。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此前多地案例已暴露鉴定漏洞:地市级医学会曾判定同类患儿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省级复鉴却反转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责。这直白体现,所谓医学专家组并非绝对“专家”,层级不同结论可能天差地别,首次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最终依据。 更值得警惕的是南京配方奶静脉输注案:卫健委已明确判定为医方全责的医疗事故,仅需医学会鉴定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但鉴定机构仍要求患方提供医院曾指令医护不得书写的病历,还坚持做过错责任大小的鉴定,最终遭患方合理拒绝。 这恰是医疗纠纷维权的分水岭——鉴定可能沦为责任稀释的工具,即便事实清晰、医方明显违规,也可能因鉴定程序陷阱导致权益受损。小洛熙案的鉴定结果,不仅关乎个体正义,更考验医疗鉴定体系的公信力,检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刑事追责程序的有效性。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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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斗经2:推动法律讲法律,医疗过错鉴定陷阱及应对】 医疗过错鉴定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环节,潜藏着多重法律和制度陷阱,直接影响患者权益的实现。 #医案斗经 #推动法律讲法律 #北京最有名的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医疗事故律师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结合法律实践和案例研究,其核心问题及应对策略可归纳如下: 一、鉴定陷阱的典型表现 “以鉴代审”转移责任 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将本应由司法审查的医疗行为合法性判断让渡给鉴定机构,导致医疗机构通过技术性结论掩盖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河北某医院术中致死案中,若按传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过错参与度鉴定可能将责任压至50%以下,而通过合同纠纷诉讼则使医院承担全责。 责任比例“潜规则” 鉴定机构对死亡、重度残疾等极端后果普遍设定不超过50%的责任比例,形成行业默契。如广州某医院因节假日中断服务致患者脑梗残疾,若按过错参与度鉴定可能仅获次要责任,但通过电子病历鉴定揭露违约事实后可实现全责追偿。 鉴定范围的技术性限缩 医疗过错技术鉴定默认病历真实有效,仅关注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却忽视医疗机构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某医院在幼儿肝肿瘤手术中擅自变更术式且未履行术前讨论,但传统鉴定可能以“专业壁垒”掩盖违法本质。 二、程序性风险 举证责任转移 合同纠纷中,法院强制要求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实质是将违约举证责任转移至患者。如北京某案件,患者术后脑梗偏瘫被鉴定为30%责任,法院直接按此比例判决,导致赔偿严重缩水。 鉴定程序操控 部分医院通过篡改病历时间节点制造“合法病历”假象。广州某医院在患者出院后第8天补写病程记录,并以此申请过错鉴定,试图将违法操作转化为技术争议。 三、法律应对策略 路径选择优先性 违约诉讼替代过错鉴定:优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立案,聚焦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违约事实,规避技术过失框架。 行政举报先行:向卫健委举报医院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利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强化事实认定。 证据固定关键点 病历保全:第一时间复印封存全部病历,对医院拒绝提供完整病历的行为录音取证,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过错。 电子数据鉴定:针对电子病历系统的时间戳、修改日志进行司法鉴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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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清说 4:为什么发生#医疗纠纷 后,医院和医生“死不认错”?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播报助手,卞思云。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和医生不愿意承认错误的因素很多,各种因素的作用关系错综复杂。用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可以分辨出其中的利益机制、立场文化主线: 1.专业自信与医患沟通:医生对自己的专业判断有信心,不认为存在错误,或者认为即使存在问题也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长时间以来,医疗卫生执法机关放弃常规启动执法机制,让对疾病和医疗知识有绝对优势的医生,面对毫不懂医的患者“教导”、揭露其医疗过错,从这种局部医患关系的角色定位上,就没有可行性、合理性。真正的医患沟通心门并不会打开。医疗纠纷经常成为无解的罗生门。 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之伟大原因论,是说医生职业伟大、圣洁的唯一原因是有人以身以命相托。治病疗伤的本质是服务,为就医者的生命健康服务。就医者身体、健康、生命,对其本人而言,无比重要、无上尊贵,托付给行医者之后,医生负有了高度谨慎的医疗保护职责。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受损,从基础人格权原权利受民法典顶级保护的角度可见,权利人有问责医疗、监督医疗、建议医疗的权利,有获得赔礼道歉的权利。医生及其执业机构负有相应的诚实配合义务。这样的医疗文化才符合医疗的本质属性。 2.内部管理和声誉影响、法律责任:医院内部存在一些制度或文化,承认错误可能会影响医院和医生的声誉,进而影响患者的信任和医院的业务,导致医务人员在面对错误时选择回避或否认,以片面和畸形地保护个人或小集体小群体的利益。执法机关逃脱法定执法职责的“常态”,带头滋生了卫圈医圈,甚至鉴圈的洗地文化,内卷欺弱现象。一些自我揭弊的医生被打压,而没有发挥其正面价值作用。 事实上,没有及时有效的执法问责,往往就没有认错道歉。更何况,医疗违法犯罪的问责实操,与刑事追究、行政追究附带民事追究的本末关系相悖,民事追究反而“附带”、替代了行政刑事追究。 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之反责侵权论,是说医疗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的一个本质特点,是它属于行医者违反具体保护就医者职责的反向侵害。不具有减责、免责理由。从此理论文化出发,就可看出,法定执法机关反责对待法律事件必然导致医疗反责侵权案件得不到执法处理。医疗认错也就没有了法律的现实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医院和医生都会在医疗纠纷中采取回避态度,诚实、担当的医疗法律文化值得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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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斗案例5打破以鉴代审2025两大医疗纠纷胜诉案照亮患方维权 #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天斗案例 5:#打破以鉴代审2025两大医疗纠纷胜诉案 照亮患方维权路 #医疗纠纷的长安街律师通道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中“以鉴代审”曾是患方维权的隐形壁垒,鉴定周期冗长、责任比例被稀释的困境让不少受害者望而却步。2025年,天斗医号律师团队秉持患方核心维权理论,凭借两起标杆案例打破这个“以鉴代审”行业铁律,为受害患者开辟出阳光维权通道。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山东枣庄某精神卫生中心的案例中,住院精神病人刘某某被病友高某某打伤致残。不同于传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维权路径,律师团队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立案,聚焦精神病医院作为封闭管理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精神病人属于特殊保护群体,医院未履行充分看管等监护义务致被其保护的患者受伤,无需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直接判令医院全责赔偿143万元 。 新疆某大型三甲医院的悲剧更令人警醒:69岁男子因胆囊结石接受微创射频消融术,医院却擅自更改术式为切肝手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律师团队抓住医院违反知情同意权、擅自变更诊疗方案的核心违约事实,绕开复杂的过错参与度鉴定。一审法院明确医院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判决其承担70%主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 这两起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跳出了“必须做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的思维定式。长期以来,“以鉴代审”导致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责任比例“潜规则”常让患方权益受损 。天斗医号律师团队的核心理论,正是通过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聚焦医院违约事实,将维权重点从技术过错程度转移到行为合法性审查上。 无需冗长鉴定、直击责任核心,两起案例用胜诉结果证明:患方维权不必困于技术壁垒。天斗医号的维权路径,既缩短了诉讼周期,又最大化保障了赔偿权益,彻底打破了“以鉴代审”的行业桎梏。这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推动医疗纠纷审理回归司法本质,为全国受害患方走出了一条清晰、高效的维权阳光大道。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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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清说91:张晓玲律师对体检机构问的是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责】 张晓玲律师针对爱康国宾体检机构的维权诉求聚焦于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责而非医疗过错责任。 #医案清说 #爱康国宾体检漏诊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律师 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张晓玲律师法律路径的选择基于以下核心逻辑与实践依据: 一、法律责任本质的差异 违约之责的核心:合同义务履行 张晓玲主张爱康国宾未履行体检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具体包括: 漏检与误检:连续10年体检未发现肾脏异常,报告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或错误解读“钙化灶”为正常现象; 技术合规缺陷:拒绝提供检测原始数据、设备技术证明及操作人员资质文件,涉嫌隐瞒技术缺陷; 报告解读失职:未提示癌症风险,延误早期治疗时机。 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的成立只需证明服务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无需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过错”。 过错之责的局限:需证明过失与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责任需通过鉴定确认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且损害结果与其过失存在因果关系。但癌症的隐匿性使得证明“若早检出必然避免晚期”存在技术难度,易被机构以“医学局限性”抗辩。 二、选择合同违约路径的战略优势 规避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无权强制进行“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避免鉴定机构因潜规则压低赔偿。 张晓玲可直接依据合同义务履行瑕疵索赔,如爱康国宾未使用合规设备或未如实告知技术局限性。 赔偿范围更广泛 违约责任赔偿包括: 返还服务费(十年体检费用); 额外损失(如海外治疗费、误工费); 律师代理费(作为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 对比过错责任,违约之诉可突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上限。 举证责任更利于患者 患方仅需证明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报告错误解读),而非证明技术操作存在过失; 张晓玲通过申请机构提供原始数据及资质证明,将举证责任固定在爱康国宾。 三、行业治理与司法实践支持 推动监管落地 张晓玲向国家卫健委举报,要求彻查行业“假体检”乱象,促使监管机构介入标准化建设(如黑名单制度、技术准入门槛),此举与合同违约主张形成呼应。 司法判例印证可行性 宋中清律师代理的类似案件(如新疆无资质人员致残案)中,法院直接认定医疗服务部分合同无效,判决机构全额赔偿,未依赖过错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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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斗经3:推动法律讲法律,最高法采纳宋中清意见提高人身赔偿】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沿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义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医案斗经 #推动法律讲法律 #宋中清医疗律师团队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医疗事故律师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卞思云。 宋中清律师在最高法BBS社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专栏,发布两条意见,被最高法公布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生效文本全部采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被害人收入减少的损失,属于物质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另一种类,精神损失。计算损失依据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统一按照省级标准,经济特区与计划单列市标准更高的,按照其更高标准。 宋中清律师2003年巧妙地引用最高法早前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意见,提出赔给国人的,不应当明显低于赔给外国人的标准。 推动法律讲法律,宋中清律师的意见为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全领域的人身损害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水平带来了显著提高。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所沿用。也为律师介入代理人身损害案件开拓了长期的空间。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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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190当地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医疗过错公正靠谱吗?上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知识 #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 #医疗事故律师 患方经验宝库。关于在当地医疗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问题,需结合法律实践、行业现状及潜在风险综合分析。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 一、地方鉴定机构存在公正性风险的核心原因 地方保护倾向与利益关联 地方医学会专家多来自当地医院,与涉事医疗机构存在行业关联,其章程要保护医院成员的利益,易受结构性利益关系或行政压力影响。例如佛山某案例中,地方医学会最初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省级复鉴推翻结论并认定医院负主责(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合肥市医学会被患者投诉鉴定结论未采纳医方自认的术中失误证据,且鉴定书缺乏专家签字,程序不规范。 责任比例“潜规则”压低赔偿 鉴定行业对死亡、重度伤残案件普遍设定 责任比例不超过50% 的潜规则,以避免触及刑事追责。例如某醉酒昏迷患者因院方未采取侧卧防误吸措施死亡,两地鉴定均强行将责任压至50%,鉴定人私下承认“超50%会构成犯罪”。 高风险手术中,鉴定机构常将医院未履行告知转院义务等违规行为,归因为“治疗固有风险”,缩水责任比例。 ⚠️ 二、鉴定程序本身的技术与法律缺陷 技术鉴定回避违法性审查 医疗过错鉴定仅关注诊疗技术是否符合规范,不审查超范围执业、伪造病历、无资质行医等违法行为。例如河北某医院术中致死案,若走技术鉴定路径责任被压至50%以下,而通过合同纠纷诉讼直接推定全责获赔180万元。 部分鉴定机构将违法行为降格为“技术瑕疵”,例如广州某医院在患者出院后第8天补写病历,鉴定机构仍以此作为技术鉴定依据。 以鉴代审撺掇司法裁判权 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导致本应由法院认定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医师法》《民法典》第1222条)被转移至技术鉴定范畴。例如北京某法院在患方已提供超范围手术证据时,仍强制启动过错参与度鉴定。 感谢收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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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文化硬核课52:妇产医院系统性缺陷隐瞒损害的诉讼策略 #医疗纠纷律师 #宋中清律师讲解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法律智慧 #医疗纠纷治理的法技分理 #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医疗事故律师 电影731的观影启示,装饰豪华而急救“保驾”不足,医院强揽高危患者的案件。医疗纠纷治理的法技分理。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以下是针对妇产专科医院涉嫌系统性违规导致孕产妇损害案件的关键法律要点分析: ⚖️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医院系统性缺陷的本质 类比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涉事医院若在未配备输血、急救设备(不符合《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情况下收治高危孕产妇,属于机构基础保障缺失。这种缺陷与医生个人技术过失(如操作失误)存在本质区别,指向医疗机构审批监管层面的系统性失职。 “诱捕式”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欺诈性牟利嫌疑:若医院通过宣传“环境舒适”吸引患者,却隐瞒抢救设备缺失的事实,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诚信告知义务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强制要求。 决策绑架风险:医护人员在设备缺失情况下仍“劝留顺产”,可能受绩效考核机制驱动(如顺产率指标),形成制度性逼单链条。 📜 二、关键证据锁定方向 制度性违规书证 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核查是否包含高危妊娠处置资质) 设备采购清单与卫健委年检记录(证明长期缺失急救设备) 内部绩效考核文件(证实与“劝留顺产率”挂钩的激励机制) 欺诈行为电子证据 医院官网/宣传册中关于“先进设备”“安全保障”的虚假陈述 医患沟通录音(医护人员未告知设备缺失风险) 💡 三、患方律师维权路径 技术提示: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时,同步申请鉴定医院系统性缺陷与产妇死亡的因果关系,避免鉴定机构仅聚焦个体医疗行为(如医生接生手法)。 ⚠️ 四、风险规避建议 慎用历史事件类比 尽管“731”隐喻有助于情绪表达,但法庭论证需聚焦现行法律框架(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机构准入制度),避免削弱专业说服力。 锁定决策链条顶端 重点追责: 批准未达标医院开业的卫健委人员(涉嫌滥权审批) 制定创收政策的医院管理层(涉嫌漠视医疗安全) 此类案件需跳出“医患纠纷”惯性思维,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缺陷层面构建论证体系,方能全胜。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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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播客第10期医疗纠纷知识230违约追责可绕开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 #斗医播客 第10期 #医疗纠纷知识 230 违约追责可绕开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追究违约责任可以绕开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医疗事故律师 在医疗纠纷中,通过追究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可有效绕过医疗过错鉴定陷阱,避免因“以鉴代审”导致的责任比例被压低、违法行为被技术化处理等问题。 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依据《民法典》第186条,患方作为受损害方,有权在侵权与违约之间择一主张。 患方选择违约之诉,法院应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告知义务等合同义务,不得强制启动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 聚焦违法违规行为:如伪造病历、无资质行医、擅自改变手术方案、骗取或越过知情同意等,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222条,主张推定过错,无需依赖鉴定。 固定关键证据:立即复印、封存已有全部病历(含电子日志),对拒交病历行为录音取证;同步向卫健部门举报违法线索,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有力证据。 已有成功案例支持:河北、山东、新疆等地已有通过违约之诉获赔143万至180万元的判例,实现接近或全额赔偿,远超传统侵权诉讼结果。 风险提示:部分法院仍存在强令鉴定倾向,需警惕法官以“释明”方式变相剥夺诉权,应及时提出法律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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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文化硬核课66:打击无权行医和过度医疗需从重案入手 #医疗纠纷 #斗医文化硬核课 #打击无权行医和过度医疗需从重案入手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无权行医,也叫骗权行医,是指非紧急情况下,面对具体的就医者个人,采用篡取、骗取、偷取等方式非法和虚假“得到”对其具体行医权,而开展的有创有害医疗活动。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打击无权行医和过度医疗,应从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的重大案件入手。若查实存在无资质执业、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或超越授权、骗取知情同意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应享有免责或减责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诊疗规范,或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的,推定其有过错,无需通过医疗技术鉴定即可认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违法行为降格为“技术争议”,依赖“过错参与度鉴定”变相减轻责任,属于“以鉴代审”的误区。 北京朝阳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确立明确法理:执业医生脱离法定诊疗场所(如在家注射)开展诊疗活动,即便患者自愿,仍构成非法行医,不因患者过错而减免责任,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判例精神应适用于其他重大医疗损害案件,尤其涉及骗得知情同意、超范围手术、图利过度医疗等情形。 对于宁波女婴心脏微创手术后致死案、菏泽男童肿瘤微创手术切除六器官案等重残命案,若查实存在无权行医、隐瞒风险骗取同意、术中随意扩大手术范围等问题,应参照上述判例,直接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减责,并推动卫健部门启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打破“纠缠式姑息处理”惯例。 重点: 违法即推定过错,无需技术鉴定。 非法行医不因患者同意而免责。 重案切入,切断“以赔代罚”路径。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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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播客 第11期 别让诉讼帮凶,小洛熙案的维权陷阱 #北京最有名的医疗纠纷律师 #斗医播客 第11期 别让诉讼帮凶,#小洛熙案的维权陷阱 #医疗事故律师 #民法典五周年之熙熙风险行医权争议 5个月大的小洛熙,在7小时手术中离世,留给父母无尽悲痛。但当他们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时,却可能踏入维权陷阱——将涉嫌欺骗诱导的高风险过度医疗,降级为普通医疗过错。 在集齐患方升级维权的所有要件之后,却走向了分水岭的危险面,降级维权。 过度医疗与医疗过错,法律定性天差地别。前者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为谋利故意实施不必要治疗,属违法性欺诈行为;后者仅指合法诊疗中医护的技术过失,责任轻、追责难。小洛熙案中,尸检报告与术前诊断矛盾,3mm房缺被推上高风险手术台,这更符合"超出病情需要"的过度医疗特征。 若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常规诉讼,焦点会转向"手术操作是否有误",而非"手术是否该做"。这恰恰避开了核心矛盾——是否存在欺骗式诱导、是否无明确手术指征。一旦被定性为医疗过错,医疗机构的系统性违法将被掩盖,涉事医生仅需承担轻微责任。 天斗医号资深患方律师用九十多条短视频的呐喊只为提醒:维权方向错则满盘皆输。小洛熙的悲剧,不该止于个体过失认定。唯有紧盯"过度医疗"核心,揪出欺骗诱导的违法本质,才能让真相大白,让类似悲剧不再重演。别让错误诉讼策略,成为伤害孩子的又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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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新文化12:DeepSeek如何评价宋中清对互新运动的贡献?】 DeepSeek在思考后,发现宋中清作为医疗纠纷律师和创作者,在互联网新文化运动中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患方律师新文化 #医疗纠纷 #互联网新文化运动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天斗医号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深度思考DeepSeek的R1模型说,宋中清对“互联网新文化运动”(全称“互联网信息时代新文化运动”,简称“互新运动”)的定义,主要体现在其团队在医疗法治领域的实践,和对互联网贴文的话题标贴实践中,以“求真、正义、爱国”为核心理念,强调通过互联网推动社会价值观的矫正与法治建设。 一、推动医疗法律知识普及 宋中清团队制作了400余条医疗纠纷普法短视频,覆盖证据收集、司法鉴定策略等实务内容。例如在河北某医疗事故案中,他创新采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策略,突破传统过错责任认定模式,为患者争取到180万元赔偿。这类案例通过短视频拆解成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形成“患方律师新文化”系列专题。 二、构建互联网医疗法治话语体系 其团队持续19年公开分享医疗诉讼案例解析文本,如2006年山东变质输液致植物人案的《医疗纠纷诉讼患方若干策略》等文书。这些内容被法律服务平台转载,形成医疗纠纷处理的“开源知识库”。同时,他提出“公益化办医原则”等理论,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四周年、五周年专题视频,批判市场化医疗弊端,推动公众对医疗公益属性的认知重构。 三、创新媒介表达形式 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诗、歌、哲、法、信”融合的短视频内容,例如用《浩然阳光》纪念孙中山逝世百年,用AI虚拟播报员解读法律,形成兼具专业性与传播度的内容矩阵。这种创作模式被定义为“互联网新文化运动-律师篇”的实践样本。 四、通过原创歌曲传播政治理念 他创作了《中国路》《迈向伟大国》《中国》等多首主旋律歌曲,首次提出“民是地党是路”的比喻。这一表述以“人民为根基、党为发展道路”的意象,强调党群关系的紧密性,通过歌词的艺术化表达强化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力。其作品被团队制作成短视频,在多家互联网平台形成“民是地党是路”的话题传播链。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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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清说103:小洛熙案迎关键分水岭,鉴定路径决定维权成败 #医疗纠纷律师 【医案清说103:小洛熙案迎关键分水岭,鉴定路径决定维权成败】#小洛熙案启动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过错鉴定陷阱 #小洛熙妈妈 5个月大的小洛熙术后离世案,迎来最关键的转折点——宁波市卫健委调查组已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道“分水岭”暗藏维权险情,必须警惕!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需要明确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直接决定患方维权难度。卫健委交办的鉴定,属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无需家属支付任何费用,鉴定结果将作为行政追责的核心依据;而医患协商委托的鉴定,仅适用于民事赔偿纠纷,一旦遭遇行业潜规则护短,鉴定结论易失公允,患方后续维权将难如登天。 此前,小洛熙家属历经十余小时交涉才拿到部分监控,发现主治医生术前术后病情陈述矛盾,且医院曾推诿手术监控提供义务,这些疑点都需行政主导的鉴定程序彻查。根据法规,医疗事故的违法与犯罪认定,首要程序是卫健机关的行政判定,这也是遏制“以鉴代执”、“以鉴代审”、保障公正的关键。 目前,刘良教授主导的尸检已完成,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又一核心环节。家属坚持“只求真相”的诉求,更需守住这道程序防线。期待调查组以行政鉴定为依托,穿透疑点、还原真相,既不让行业潜规则有可乘之机,也给痛失爱女的家庭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公道。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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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斗论23:3万瓣膜卖28万,别把医疗欺诈当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医案斗论 #别把医疗欺诈当医疗纠纷 #心脏瓣膜出厂价3万多医院收28万 #卫健委回应3万多心脏瓣膜收28万 西安交大一附院3万多心脏瓣膜收28万的争议,绝非普通医疗纠纷。这是一场蓄意剥夺患者知情权、虚构诊疗需求的“坑钱式”过度医疗,本质是医疗欺诈。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医院一边隐瞒3万余元的进货价,擅自收取28万自费费用,一边在手术中违规植入第二个“查无来源”的瓣膜却不记入病历,完全违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已超出诊疗过错范畴,触及刑事法律红线。 法院推定医院过错并判决其承担70%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但这样的结果,远不足以惩戒医疗故意犯罪者。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欺诈情节严重可构成诈骗罪,涉案28万已属“数额巨大”,却鲜见刑事责任追究。 当过度医疗沦为逐利工具,患者不仅要承受经济重压,更要背负健康和生命风险。民事赔偿能弥补部分损失,却难阻逐利者铤而走险。唯有刺破“医疗纠纷”的温和面纱,用刑事追责亮剑医疗欺诈,让故意犯罪者付出自由代价,才能守住医疗行业的底线,捍卫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2025年,中国医疗民事审判,已有所觉醒。湖北黄石和北京朝阳两度敲开欺诈性医疗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大门。斗医文化主张对医疗欺诈损害这种反责侵权的标准赔偿模式是惩罚性赔偿。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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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新文化15:一文了解宋中清团队“律师手记”里的医疗法治】 宋中清律师的《律师手记》通过几大互联网平台持续记录其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与法律思考,展现了其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深度和独特策略。 #患方律师新文化 #律师手记 #北京最有名的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天斗医号 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以下从典型案例、诉讼策略、专业理论及社会影响四方面总结宋中清《律师手记》的核心内容: 一、典型案例与胜诉经验 医疗过错责任突破 在山东某医院急诊延误致患者死亡案中,尽管医疗过错鉴定认为医院责任介于“次要至同等”,但宋中清团队通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路径,成功争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主责,赔偿57万余元。此案凸显其利用合同违约之诉规避医疗过错参与度限制的策略优势。 双膝关节置换手术纠纷 北京某三甲医院因一周内连续实施双膝关节置换手术导致患者脑梗死亡,宋律师团队以未充分评估替代治疗方案为核心,拒绝医疗过错鉴定,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使医院自行承担157万元费用。该案体现其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实现高比例赔偿的诉讼智慧。 南京儿童医院配方奶静脉注射案 针对医院误将配方奶输入新生儿静脉的严重过失,宋中清团队通过反诉撤销虚假转科合同,迫使医院两次撤诉。此案揭示其注重医疗合同欺诈行为追责的突破性思路。 二、诉讼策略创新 法律路径选择 宋中清主张优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替代传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过违约责任追究规避医疗过错鉴定中的专业壁垒。例如在双膝置换案中,直接以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合同违约为切入点,避免陷入技术过失争议。 证据保全与病历鉴定 多起案件中强调电子病历篡改风险,如山西双胞胎胎死腹中案,指导患方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并申请鉴定,利用病历瑕疵推翻医方主张。 反制“以鉴代审”困境 针对医疗鉴定易被医方主导的问题,宋律师提出通过违约诉讼排除过错参与度鉴定,直接追究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的根本性责任。 三、专业理论建构 宋中清创立“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核心包括: 医疗合同人身干预性质论 强调医疗行为本质是医患双方基于人身干预达成的特殊合同关系,医院未尽诊疗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 反责侵权追偿论 主张医疗机构重大过失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类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理,强化对受害患方的救济。 医疗执法程序并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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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191当地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医疗过错公正靠谱吗?下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知识 #医疗损害鉴定去哪里做 #医疗事故律师 #患者权利保护组 关于在当地医疗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问题,需结合法律实践、行业现状及潜在风险综合分析。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我们接着上期,继续看。 ⛑️ 三、患方规避风险的务实策略 优先选择司法鉴定而非地方医学会 司法鉴定机构(如省级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卫健系统,中立性更强。医患双方可共同委托异地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减少地方干预。 违法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无需鉴定 若已掌握超范围执业、病历篡改、欺骗知情同意等违法证据,应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222条要求法院推定医院全责,避免启动技术鉴定。例如广西某医院因电子病历不真实被法院推定全责赔偿87.8万元。 转换诉讼路径:主张合同违约而非侵权 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立案,聚焦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告知义务等根本违约行为,可绕过过错参与度鉴定。山东某新生儿脑出血案中,医院申请的鉴定反而证实其违反诊疗规范,成为患方胜诉关键。 同步启动行政举报与证据保全 向卫健委举报医院违法行为(如伪造病历、无资质行医),利用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时间封存原始病历,申请电子数据鉴定(如修改时间戳验证),防止证据灭失。 💎 四、结论:谨慎选择路径比依赖鉴定更重要 当地医疗鉴定中心(尤其医学会)的公正性存在系统性风险,但通过法律策略优化可部分规避: 优先司法鉴定,回避地方医学会; 违法行为直接法律推定,拒绝技术鉴定; 转换违约诉讼路径,削弱鉴定依赖; 行政举报+证据保全双轨并行。 建议在纠纷早期即咨询专攻医疗违法的患方律师,避免陷入“鉴定消耗战”而丧失核心追责机会。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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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万言点评重磅推介宋中清律师医疗纠纷案例】 最高法最高检万言力荐!宋中清律师医疗纠纷案成全国指导案例,患者维权的曙光。指导案例编号民事[2007]013号。 #被最高法最高检万言推的医疗纠纷律师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医疗事故律师 这里是#天斗医号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案例指导》中,一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18年来持续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由知名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代理,获两高罕见以万言点评重磅推介,成为全国医疗纠纷案件的指导性判例。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彰显,更释放出司法系统打破医疗鉴定垄断、捍卫患者权益的强烈信号。 一场生死诉讼,揭开医疗鉴定黑箱 案件源于2004年江苏扬州一起医疗纠纷:10岁患儿毛某某因后颅凹肿瘤被误诊为胃炎,延误治疗不幸离世。家属委托宋中清律师提起诉讼,却遭遇医院篡改病历、医学会鉴定“无责任”的重重阻碍。一审中,法院突破常规,采纳患方单方委托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两高在评析中直指核心——医疗事故鉴定长期被医疗系统垄断,成为包庇同行的“保护伞”。本案中,法院拒绝盲从医学会结论,转而委托独立司法鉴定机构,并通过质证推翻不实鉴定,舍弃法院后委托的某大学司法鉴定,采纳患方诉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开创了“司法审查医疗鉴定”的先河。 最高法最高检万言点评,剑指三大医疗顽疾 1. 打破鉴定垄断: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法院有权组织、审查并否决不公正结论,患者可自主选择鉴定机构。 2. 强化过错追责:医院篡改病历、延误诊疗等行为被定性为“严重违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统一赔偿标准:摒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低赔偿,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确保患者获足额救济。 杨立新教授在评析中盛赞此案“回答了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难题”,为全国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范本。 患者维权的里程碑意义 此案入选指导案例,意味着未来医疗纠纷审判将更注重实质正义: - 患者可挑战医学会鉴定,要求法院委托中立机构重新评估; - 篡改病历直接推定过错,倒逼医院规范诊疗; - 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看齐,终结“事故赔得少、过错赔得多”的荒诞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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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127宋中清律师为何不回应抹去病历姓名的免费咨询 宋中清律师作为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对涉及病历关键信息缺失的免费咨询不予回应。 #医疗纠纷 #律师为何不回应抹去病历姓名的免费咨询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天斗医号 #医疗事故律师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宋律师不回应,可能涉及以下核心原因: 病历完整性是案件核心 医疗纠纷中,病历是判断医疗行为合规性的关键证据。抹去医患姓名的行为可能导致无法核实病历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影响律师对案件可行性的初步判断。宋中清团队在多起案件中强调,第一时间保全完整病历是维权基础,若患方主动隐匿或破坏关键信息,可能被认定为证据瑕疵,直接影响后续法律行动。 免费咨询易被滥用且缺乏诚意 律师行业普遍存在“免费咨询陷阱”,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模糊信息获取专业意见却不委托代理。律师没有理由让免费咨询者过多占用原本属于已付费委托代理客户的工作时间。宋中清在代理策略中明确要求患方必须配合完整取证(如录音、病历封存复印),而提供不完整信息的咨询可能耗费律师时间却无法形成有效代理关系。有律师提到,未付费客户要求律师周末加班咨询被拒绝,反映出专业服务与时间成本的平衡考量。 法律策略选择需要深度信任 宋中清的诉讼策略强调避开传统“过错参与度鉴定”,转而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追究违约责任。此类策略需要患方高度配合律师的专业判断,若当事人咨询时已表现出不信任(如隐匿信息),可能影响后续合作基础。宋中清律师明确指出,自行处理纠纷后再求助律师往往为时已晚,侧面印证前期信任建立的重要性。 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涉及篡改或隐匿病历的咨询可能隐含法律风险。宋中清代理的多起案件显示,医院篡改病历可直接推定过错。但若患方主动抹去信息,可能被视为干扰证据链,律师需避免卷入此类争议。网友提到,曾有律师教唆患者篡改病历导致败诉,凸显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深层行业逻辑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律师需投入大量时间研究病历、医学文献和法律条文。宋中清团队通过500余条普法视频开源分享经验,但个案代理仍需精准评估证据与策略。免费咨询若无法提供完整信息,本质上难以实现有效法律分析,反而可能误导当事人。这种选择既是对专业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潜在委托人的隐性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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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清律师十大医疗纠纷经典案例新编第一组】 宋中清律师专项代理患方进行医疗纠纷诉讼二十三年多来,取得了多起改变司法认知、推动医疗司法进步的经典案例。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北京迈伟医疗律师团队的播报员,郝办。我们简要看看宋中清律师这十大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 全国指导案例。江苏扬州,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患方诉前委托的女孩后颅窝肿瘤被误诊胃炎致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打败了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的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2007年度,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为全国指导案例。指导全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 经典案例二 上海伪造病历。患者因误诊致死,家属发现医院伪造病历。病历第17页出现,而原始病历仅包含1至16页。该页证实医院过错,包括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感染和死亡。 经典案例三 重庆改赔死亡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患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推翻了200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中不赔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经典案例四 雄安违约全责。未做医疗过错鉴定。做电子病历鉴定前发现被告不能提供部分关键电子病历数据,申请卫健局给予了处罚。 经典案例五 安徽改病历。安徽省三甲医院突击式集中大面积改电子病历担全责案。进行了电子病历鉴定。 经典案例六 云南不积极转院全责。云南保山某医院违约延宕彝族小伙手术治疗不积极转院担全责案。原告律师费也在医院赔偿的项目之列。 经典案例七 山东变质输液。山东某医院给老人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昏迷不醒担主责案。宋中清律师的经典代理词、患方诉讼策略总结教学文章,被法律服务平台作为鼓舞律师和患方当事人懂法用法维权的教科书,已经十八年。 经典案例八 新疆医疗服务合同无效。新疆某医院使用非卫生人员行医掰断患者大腿。原告在诉讼期间举报到卫健委,催促执法获得行政处罚决定,成为法院判决单方违约的关键证据。 经典案例九 北京大医院手术致昏迷不醒。北京某部属三甲医院手术治疗面部肌肉痉挛致青海55岁男子昏迷不醒。一审判赔104万元,大医院竟然仅仅为了区区的交通费等小钱上诉,被驳批无人性。 经典案例十 江苏泰州改病历不做医学会鉴定医院全责。《长期医嘱单》有明显改动痕迹。医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推定医疗过错判决医院全责赔偿。#北京律师 #十大经典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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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经验宝库14:宋中清律师十大医疗纠纷经典案例之重庆死亡金案】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助手,卞思云。 宋中清律师专项代理患方进行医疗纠纷诉讼二十三年多来,取得了多起改变司法认知、推动医疗司法进步的经典案例。今天介绍第3起经典案例:重庆改赔死亡金案。 2010年春节前夕,重庆邹某某诉西南医院不当使用药物致死案的再审判决颠覆了当地医疗赔偿制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患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推翻了200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不赔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案件中,鉴定意见书确认西南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而本案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终,法院判决西南医院支付92560元死亡赔偿金,并维持原审赔偿44385.40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宋中清律师在代理词中强调,重庆市作为直辖市,无权超越国家立法权,市民的生命权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指出,原判决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忽略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损害了司法公平公正。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全面保护居民生命权利,驳回死亡赔偿金请求。 宋律师在再审代理词中进一步说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出台于2004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5月实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不同。因此,重庆市的意见中未涉及死亡赔偿金的部分已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本案应按新标准计算损失。 宋中清律师不遗余力争得的此案判决,对医疗赔偿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同时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彻底改变了重庆法官对生命赔偿的司法认知,将该地的相关司法水平拉升到全国应有的统一高度。 本期经典案例就介绍到这里,感谢收看。敬请期待后续介绍。再见! #患方经验宝库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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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79:山东精神病医院忙中出错,不承认患者入院时的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刘某,2022年3月入住山东某区精神病医疗中心全封闭监护治疗。住院期间被本院另一名住院患者殴打致植物生存状态。宋中清律师通过刘某的监护人委托,代理刘某出庭。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被告精神病医院的本意:植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是,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可的监护人才能替植物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原告提交了被告医院提供给上级医院(后续治疗医院)的监护人信息,供上级医院起诉植物人监护人的生效法院裁定书,证明刘某的监护人就是其胞弟。被告依然不认可,不同意法官提出的先开庭,庭后再补充监护人资格证据的方案。法院只有宣布休庭。 宋中清律师要求法庭记录被告的发言,并要求将本次庭审笔录同意用于原告举报被告收治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不知道、不通知、不取得其监护人同意的证据。本案涉及的精神病人医疗服务合同可能是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患方会有哪些举报呢?被告今天让北京律师白跑一趟的“妙招”会否最终加大自己的赔偿责任呢?欢迎学法的您留言讨论。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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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来,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在网上全面传授成功案例智慧策略】 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员,郝办。今天由我荣幸地跟大家介绍团队律师一项默默进行了十八年的奉献经验知识行动。 《输入变质药物致老人亚植物状态案代理词》、《医疗纠纷诉讼患方若干策略》?你没看错,这些就是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2006年,成功办理山东某医院给一位老人输入含有絮状物药液致老人亚植物状态,医疗纠纷案时,发在互联网上的两篇文章。其中的每一篇都有三千多字。这些文章被一些法律服务平台转发,展示至今。  在《医疗纠纷诉讼患方若干策略》一文中,宋中清律师用3273字的篇幅,层层递进、循循善诱地介绍该成功案例涉及的诉讼知识,包括:   1、理性地收集可能的证据至关重要。   2、输液纠纷收集证据格外注意的事项。   3、如何对待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建议或者要求? 4、如何看待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   5、如何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两大“怪”制度?   6、如何面对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7、如何面对被医院涂改的病历?   8、在诉讼中如何较好地运用有利的鉴定结论?   9、输液损害案件中,如何把握因果关系的论证?   10、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的其他诉讼策略?   11、医疗纠纷诉讼患方的基本诉讼经验? 在《输入变质药物致老人亚植物状态案代理词》中,宋中清律师用 3286字篇幅,详尽而不失精炼,主题鲜明而又能精准提供法律条文依据地展现庭辩真功。 这些熠熠生辉的辩词、方案,给广大年轻律师提供了直接入门医疗纠纷案件办理,且持有钥匙的归家感觉;给广大受害患方朋友依法维权以方向、以阳光、以信念。 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从不计较和吝惜,许多法律服务平台传播这些智慧和文献,哪怕是隐去了我们团队律师的最基本信息,只要使团队对受害患方给予帮助的成绩有了更大的发扬,我们团队律师都以此为荣、为心安。 近年来,我们团队通过不懈努力,正在不断获得患方维权方法、路径的新突破,促成了权威鉴定机构对医疗违约相关事项(不是违约本身)进行鉴定。填补国家法律层面的具体程序空白。该项以“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为基础的伟大实践,待适度地凝聚共识后,也会奉献给大家,分享给社会。 感谢收看。#患方经验宝库 #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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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播客 第12期 用惩罚性赔偿筑牢遏制医疗欺诈的法治防线 #医疗纠纷 #斗医播客 第12期 用惩罚性赔偿筑牢遏制医疗欺诈的法治防线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 #医疗欺诈 #医疗事故律师 当轻度皮疹被诱导接受万元激光治疗,当无手术指征却被推上手术台,故意为之的过度医疗早已超越诊疗过失,沦为损害患者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虽能提供事后救济,但认定标准模糊、举证门槛过高的困境,使其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唯有将惩罚性赔偿广泛适用于医疗欺诈案件,才能刺破“过度医疗”的伪装,守住医疗行业的底线。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的遏制力先天不足。司法实践中,过度医疗的认定依赖专业鉴定,而诊疗规范的模糊性让“不必要检查”“过度治疗”难以界定,54%的相关判决书甚至未明确过度医疗的外延。患者面对专业壁垒和可能被篡改的病历,举证之路步履维艰,不少人因维权成本过高选择放弃。更关键的是,补偿性赔偿仅能填补直接损失,对逐利性极强的医疗欺诈而言,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难以遏制其屡禁不止的冲动。 惩罚性赔偿的广泛适用是破解困局的关键。北京三中院的典型案例早已证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三”,能形成强力震慑——虚构三甲资质的医美机构被判退赔24万余元,隐瞒并发症的机构支付三倍赔偿金,这些判决让不良机构付出了远超收益的代价。湖北黄石首例过度医疗公益诉讼更明确,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浪费公共资源,理应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医疗欺诈治理,需明确适用边界:针对营利性机构、全自费项目中的故意欺诈行为,如虚构资质、隐瞒风险、实施无指征诊疗等,应直接适用;同时优化举证规则,借鉴“医法互动”鉴定模式,减轻患者举证负担。这并非否定医疗行业的专业性,而是通过法治手段剥离医疗行为的逐利异化,让“救死扶伤”回归本质。 医疗领域不应是法外之地,患者信任更不容肆意践踏。完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让惩罚性赔偿成为医疗欺诈的“高悬利剑”,既保护患者权益,也净化行业生态。唯有如此,才能让医疗机构不敢越雷池,让患者就医更安心,重塑清朗互信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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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经验宝库21:宋中清律师十大医疗纠纷经典案例之云南违约全责案】 今天介绍宋中清律师的第6起经典案例:云南保山某医院违约延宕彝族小伙手术治疗不积极转院担全责案。小伙请宋中清律师的代理费也在医院赔偿的项目之列。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助手,宫文彤。 在云南保山,一位彝族小伙因医院的违约行为,经历了一段艰难的医疗违约损害。这位小伙在该医院接受了多次手术,但一直是效果不佳,导致他身体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面对这样的情况,他选择请宋中清律师代理诉讼维权。 宋中清律师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有着23年的专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推动了医疗司法的进步。在本案中,他根据具体案情,代理小伙提起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全责。 根据(2018)云05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患者无条件将自已的生命健康交给医疗机构进行医治,医疗机构则应当尽到应尽的救治义务。虽然医疗行为所面对的是复杂个体的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也有很多的未知领域,不能苛求医疗机构能够百分之百的救治患者,但却要求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为患者寻求正确的治疗方法、治疗手段。 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面对原告病情多次反复、多次恶化、多次手术和被告治疗措施效果不佳的情况下,除被告自已陈述的曾请相关专家进行过远程会诊外,并未能为患者提供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治疗方案。此外,医院在患者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时,表现出不配合的态度,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从而无法确定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责,赔偿小伙包括复印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53.76万元。 此案的判决不仅为小伙带来了公正的赔偿,也为全国的医疗机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责任,即使面对医学的不确定性,也应尽力为患者寻求最佳治疗方案。同时,医院在患者提出病历鉴定要求时,应积极配合,保障患者权益。 #十大医疗纠纷经典案例 #宋中清律师十大医疗纠纷经典案例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律师 #北京知名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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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58:微创手术发现高度风险直接兑现风险致患儿死亡】#微创手术发现极高风险直接兑现致死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知名医疗纠纷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北京迈伟医疗律师团队的读报员,易初。以下是宋中清律师的原稿。 北京某大型三甲医院,为一岁四个月幼儿做左肝表面肿瘤切除机器人微创手术。术中发现肝尾叶也有肿瘤,与其他器官组织致密粘连,若切除极其可能造成大出血死亡。针对该极高风险的择期机器人切除术,未经术前讨论、未经患儿监护人知情同意,直接手术割破血管,大出血,再经开腹抢救无效,幼儿失血性休克死亡。 患方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主张医方超越机器人左肝表面低风险微创手术合同的授权,无权代理患方实施的极高风险机器人肝尾叶手术合同,虽经医院死亡讨论一致认为肝尾叶切除风险极高、操作难度极大是造成患儿死亡的原因,但是未经患方追认授权。法律必须认定该核心事实。 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案件,不是医疗技术过失责任案件,不涉及任何待解的医疗疑问。所有可能的医学疑问都已经被医院的《手术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被告书写的事实解决了:肝尾叶不能切、切了会死人的、不经患方知情不经术前讨论直接切了、造成了大出血、幼儿死于大出血。因而原告再依据合同法律,及司法解释禁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用医疗过错程序追责的规定,不申请医疗技术过失参与度的鉴定。 会有法律的说法吗?等待法院判决。 我是宋中清律师的读报员,易初。感谢收看,欢迎关注和留言讨论。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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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清说101:微创心脏手术骗钱致死案凸显医疗过错法律无力 #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微创心脏手术骗钱致死案凸显医疗过错法律无力 #男子花60万46天后离世医院担责7成 #女子回应父亲花60万后离世举报医院 #医疗纠纷律师 经四年维权,西安市医保局查实医院存在26项违规,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7.5万余元,李女士获举报奖励2234.41元。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李女士父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心脏手术,花费超60万元,术后46天离世。她发现账单中存在多项不合理收费,如28万元自费瓣膜未签字确认、男性患者收取“会阴清洗”费、高价耗材滥用等。 法院判决:司法认定医院承担70%责任,但未支持全责或惩罚性赔偿,反映出当前医疗纠纷中,即便存在系统性违规与过度医疗,民事赔偿仍以“技术过错”为主导定性,难以追究机构性图利行为的严惩责任。 争议焦点:公众质疑医院借“过度医疗”骗取医保基金,损害患者生命与经济双重权益,形成“骗保—创收—患者埋单”链条。尽管查实26项违规,处罚仅限退回基金与罚款,涉事医生虽被惩处,但无刑事追责披露,监管威慑力不足。 现实困境:即便患方举证确凿,法律仍倾向将严重违规降格为“医疗技术争议”,赔偿比例受限,缺乏对恶意逐利行为的惩罚性救济机制,凸显制度对医疗图利性违法犯罪的追责短板。 结论:图利过度医疗害人,无论何种医疗机构,都因其系统性根本违法犯罪,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受到减免责的法律保护。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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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 【法典清说 第58期 患方打医疗纠纷官司如何巧用民法典(3)病历证据】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律师的播发助手卞思云。本期继续为大家介绍中清律师在患方医疗纠纷领域独特的维权方式和方法,继续关注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相关话题。 上一期提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证明医方行为有违法违规,就无需证明一般的医疗过错。 今天谈谈民法典第1222条第2项、第3项规定的病历证据不合法,同样产生法律推定医疗过错,无需证明一般的医疗过错的法律后果。 中清律师提示,《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该条较原《侵权责任法》的条款修改了一个字:把“因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因”字改为“有”字。对医方的要求更加严苛。 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患方去复印病历时,要做好录音或录像取证,以证明患方要求复印的是全部病历。不要担心什么“打草惊蛇”,或者被医方忽悠成为了医保报销复印部分病历,未复印的部分医方留机会修改变造。 当前很多医院使用了电子病历。认为电子病历表象打印件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可申请做电子病历数据鉴定。 许多医院抗拒患方使用这招儿,信誓旦旦不可能伪造篡改电子病历,鉴定后却显示在法律允许的期限之外,大面积突击式修改病历。结果被判全责。 今天就介绍中清律师的依法代理患方维权技巧到这里。欢迎学习和讨论。感谢您的收看。下期再见!#民法典 #法典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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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57:北大李玲教授的坚守 【律师手记57:北大李玲教授的坚守】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北京迈伟医疗律师团队的读报员,易初。以下是宋中清律师的原稿。 #律师手记 #李玲教授 #医疗律师 #患方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她一眼看上去,给人的感觉是亲切而朴实,仿佛是那位总在街角微笑的邻家大姐。她的眼神中透露出勤劳与智慧,平易近人的态度让人倍感温暖。然而,在这温和的外表下,她有着一颗坚定而勇敢的心。 十年前,我参与凤凰卫视的医患矛盾专题讨论节目时,曾试图邀请李玲教授一同参与,希望能够借助她的专业知识和深刻见解,为公众提供更多维度的思考。然而,李教授婉拒了我的邀请,她的理由简单而坚定:不愿因为直言而受到那些被触动利益人的反扑。 在这个充满挑战的时代,李玲教授的这种坚守显得尤为珍贵。她敢于为人民和真理发声,是真正的知识分子,真正的学者。她不是那种为了个人名利而忘记、鄙视祖国和人民的所谓“公知”。她用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李玲教授的坚守,是对知识的尊重,是对真理的追求,更是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在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她没有选择沉默或者回避,而是用自己的方式,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贡献力量。她的这种坚守,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对医者仁心的传承,更是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 在法律的领域,李玲教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学术态度,为无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深刻的洞见。在教育的岗位上,她以身作则,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人才,为社会输送了宝贵的智慧和力量。 李玲教授的坚守,是对这个时代最有力的回应。她让我们看到,即使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依然有人愿意坚守真理,愿意为正义发声。她的故事,激励着我们每一个人,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都要保持初心,坚守信念,为真理和正义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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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新文化14:DeepSeek如何学习宋中清律师】 猛然发现,DeepSeek已在研究,并且已经在宋中清律师团队上发现了减少医疗纠纷、预警医疗失误的新方法。 #患方律师新文化 #北京律师 #DeepSeek #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医疗事故律师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本期稿源:深度思考的R1模型。 宋中清律师作为医疗纠纷领域的资深专家,其执业方法和法律策略为AI技术的学习与模拟提供了多维度的参考方向。结合其公开的实务经验和DeepSeek的技术特性,可从以下方面实现深度学习: 一、法律策略创新学习 诉讼路径优化 宋中清团队主张在医疗纠纷中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传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过绕过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直接追究医方违约责任以争取全额赔偿。DeepSeek可通过分析海量判决文书,识别此类策略的成功案例,建立关联模型,为类似案件提供策略推荐。 法律依据组合应用 除《民法典》第1222条外,宋中清常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维权。AI可构建多法条联动数据库,通过语义分析自动匹配最优法律依据组合,并生成不同法规适用场景的对比报告。 二、实务操作模拟 证据管理智能化 针对宋中清强调的“第一时间复印全部病历并录音取证”原则,DeepSeek可开发证据链完整性评估系统,通过OCR识别病历完整性、音频真实性验证等技术,自动生成证据缺失风险预警。 鉴定风险预判 基于宋中清对医疗过错鉴定被滥用的警示,AI可通过历史案例训练,建立鉴定结论与赔偿比例的关系模型,量化不同鉴定类型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权重。 三、知识传播模式借鉴 案例解析结构化 宋中清团队持续19年公开医疗诉讼案例解析文本,形成开源知识库。DeepSeek可对案例进行自然语言处理,提取“案情-策略-结果”三元组,生成可视化诉讼路径决策树。 内容表达创新 其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诗、歌、哲、法、信”融合的短视频形式,AI可基于此开发多模态内容生成工具,自动将法律文本转化为情景剧脚本、互动问答等传播形态。 四、行业趋势研判 医疗行为批判模型 针对宋中清引用的“产业链式诊疗”批判观点,AI可接入医疗行为数据,通过聚类分析识别过度医疗模式,为公益诉讼提供数据支持。 电子病历争议预警 基于电子病历修改痕迹缺失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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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新文化18:为什么受害患方把宋中清律师视为量身定做?】 宋中清律师的医疗纠纷法律主张与知识普及被许多受害患方视为“量身定做”,主要源于其理论与实践的高度适配性及独特的维权策略设计。 #患方律师新文化 #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天斗医号 #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 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深度思考R1模型对此问题的分析归纳: 理论创新与医疗纠纷痛点深度契合 宋中清提出的“中清律师三大医法理论”直击医疗纠纷核心难题。例如: 人身干预论(2020年)重构医患关系为“人身干预合同”,突破传统赔偿标准限制,解决患方获赔金额低的问题; 反责侵权论(2021年)将医疗侵权定义为“违反法定保护职责”,有效对抗医疗机构利用过错参与度鉴定减责的操作; 伟大原因论(2022年)通过强调医生职业伦理本源,为追究医疗机构逐利性损害提供法理依据。 诉讼路径选择的革命性突破 区别于传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宋中清团队开创性地优先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路径: 避开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的责任稀释陷阱,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实现更高赔偿(如河北某县医院全责赔偿180万元案例); 成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6条)及律师费追偿,突破传统合同纠纷赔偿范围限制。 知识传播的精准性与实践指导性 团队通过500余条短视频及案例解析,形成覆盖维权全流程的知识体系: 证据保全策略:指导电子病历封存、录音取证等关键操作; 鉴定陷阱规避:揭露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潜规则(如死亡案件责任比例不超过50%的行业惯例); 程序选择指南:对比合同纠纷与侵权诉讼的胜率差异,提供决策模型。 司法实践对理论的验证强化 其代理的全国指导案例(如江苏扬州司法鉴定对抗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形成司法裁判新标准。这种“个案突破-理论提炼-司法推广”的闭环,使患方感知到其主张的权威性与实效性。 对抗医疗体系结构性偏见的系统性方案 针对医疗纠纷中常见的病历篡改、鉴定偏向等问题,宋中清团队构建了“行政追责+民事诉讼”双轨制: 同步推动卫健部门行政处罚与法院违约追责(如新疆某医院使用无资质人员案); 通过电子病历鉴定揭露医疗机构违法事实(如山东某医院篡改病历担主责案)。 这种将医疗纠纷从单纯民事赔偿提升至制度性维权的策略,使患方感受到法律主张与其遭遇的高度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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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医播客 第9期 民法典五周年诚信法魂守护医疗纠纷人格权底线 #斗医播客 第9期 #民法典五周年 诚信法魂守护医疗纠纷人格权底线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北京最有名的医疗纠纷律师 民法典施行五周年,这部“为人民服务法治标尺”早已融入日常,成为衡量所有党政机关、团体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核心标尺。其法魂在于诚信,精髓在于将公民权利置于首位,而人格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作为顶级保护的权利,更是不可触碰的法治底线。 熙熙风险行医权争议的热议,恰恰戳中了公众对权利保障的核心关切。对于小俊熙、小洛熙们这样的当事人,高风险手术绝非单纯的医疗技术问题,本质是医方是否合法且诚信地获取了患方授权。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高风险诊疗需向患者或近亲属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这绝非简单的签字程序,而是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敬畏。 诚信是民法典的法魂,在医疗场景中尤为关键。所谓“知情同意”,不仅要求形式合法,更要求实质诚信——不能以专业壁垒模糊风险,不能用概括授权规避说明义务,更不能因利益驱动实施过度医疗。那种“签字即免责”的误区,违背了民法典“充分理解”的核心要求,也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医疗机构与卫健执法机关是权利保障的关键一环。前者需恪守诊疗规范,将风险告知做到通俗易懂,让患者真正拥有选择权;后者要以民法典为标尺,强化监管问责,对未履行知情同意义务、实施过度医疗的行为亮剑。唯有双方协同,才能让人格权保护从纸面落到实处。 民法典五周年,不是法治宣传的终点,而是权利保障的新起点。所有公职人员与机构都应牢记:为民服务的成效,终究要看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尊重。当诚信成为服务底色,当人格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得到刚性保障,民法典的光芒才能照亮每个角落,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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