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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拘禁罪,如何应对和辩护?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的解释 #取保候审 #谅解书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键在于“非法性+剥夺自由”。但何为“非法”?需精准辨析行为动机、手段、时长等因素。 二、无罪辩护的三大“防线”:合法性、时长、证据。 1. 手段的“合法性”抗辩。 是否基于合法目的?如扣押债务人以追讨合法欠款,可能构成“自救行为”。例如,债权人控制债务人3小时协商还款,最终因“手段未过界”被判无罪。手段是否适度?短暂控制+未使用暴力/侮辱,可能不构成犯罪。例如,阻止债务人逃跑并报警,属于合法维权。 紧急情况下的合法性:如防止醉酒者自伤临时约束,或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属合法行为。 2. 时间长度的“量化辩护”。 控制时长是否短暂?若仅数小时且未造成后果,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例如,因纠纷扣押对方1小时协商,不构成犯罪。 是否因突发紧急情况?如为防止对方自杀、保护儿童等特殊场景,可主张“紧急避险”。 3. 证据链的“断裂攻击”。 检方需证明“非法意图”:若被告人能证明“控制出于保护对方或协商解决问题”,可动摇指控。例如,提供通话记录显示对方同意协商。 监控/证人证词是否存在矛盾?若显示被告人未限制自由(如可自由通话、自由活动),则不构成犯罪。 三、律师实战: 如何构建无罪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据:债务凭证、对方自愿协商的记录、第三方见证人证词。 主张“紧急情况”:如对方有自杀倾向时的临时约束,需提供医院证明、报警记录等。 反向质证暴力证据:若指控方声称“被殴打”,需提供伤痕、医疗记录等客观证据,若无则指控不成立。 四、法律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但禁止滥用“拘禁”手段。 若您的行为有合法基础 ,且未逾越边界,无罪辩护的希望极大。 请相信:法律不否定善意,但严惩恶意。维权需智慧,拘禁需谨慎。愿每位听众都能用合法方式解决问题,远离刑事风险!我是李旷律师,1990年侦查系刑侦专业毕业,20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复杂疑难案件。如需专业帮助,我愿与为您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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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你以为的“关一会”可能坐牢!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致人受伤或死亡会加重量刑,但如果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会变更罪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一、认定标准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9.有组织地软暴力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刑事 #非法拘禁罪的解释 #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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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如何区分?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委托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答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和解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虽均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客观表现,但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客体范围。绑架罪主观上以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剥夺人身自由仅是手段,其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非法拘禁罪主观目的仅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动机多为索债、泄愤等,客体仅指向他人人身自由权。司法认定中,二者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向第三人勒索”的核心特征。为索取合法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通常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被害人后向其亲友等第三人勒索财物,则构成绑架罪。 如果您正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或在后台私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锐 执业律所:北京璟福律师事务所 律所职位:刑事法律业务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经济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的刑事案件辩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 毕业院校:南京大学 经典案例:每年能办成多起不起诉、无罪、免予处罚的成功案例 用户好评:被委托人称赞为“绝对是一位真律师” 执业特点:系司法部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库入库律师;朝阳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庭经验与独特的辩护视角;始终抱持法治之信念,用坚强的精神、坚定的毅力、坚决的斗志、严谨地态度、专业的服务,认真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不求每案都如意,但求每案都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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