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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外嫁女维权的相关法律依据; 实施支持与意义 .成员权益保障: 资格确认:户籍或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者自动确认成员身份,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禁止因婚嫁等剥夺权利) 实施时间:2025年5月1日生效,已登记组织继续有效,成员无需重新确认。 重大意义: 法治保障:填补法律空白,解决历史争议(如成员资格纠纷)。 农村经济组织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外嫁女的户口处理需遵循自愿原则,且不得因婚姻状态强制迁移户口。以下是具体规定: 户籍迁移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户口迁移由户主或本人主动申请办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迁移户口。农村妇女婚后可选择将户口留在娘家,也可迁至夫家,村集体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等理由剥夺其户籍权利。 土地权益保障 若外嫁女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继续享有土地补偿款等权益;若迁入新集体但未分配土地,原集体不得收回其权益。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只要户籍未迁出原集体,仍需保障土地权益。 法律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以婚姻状态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户籍、土地权益、生活来源及村集体认可度等因素认定成员资格。 需注意:外嫁女需主动参与户籍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两头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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