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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政策框架与废止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同步实施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规定》。此次调整旨在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流程,重点取消纳税辅导期管理、简化登记程序,并明确特殊情形下的生效日期规则。 关键变化: .政策依据升级: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转向《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层级提升。 .废止配套文件:同步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停止辅导期管理。 .生效日期规则细化:明确销售额达标后生效日为“当期1日”,避免原办法中“当月/次月1日”的选择争议。 二、登记条件与例外情形 (一)强制登记标准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026年标准为500万元),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营业务非应税范围的单位(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需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自然人:年销售额超标的其他个人(如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不办理登记。 (二)自愿登记条件 年销售额未超标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自愿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能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凭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业务需求: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企业(如出口退税企业)。 三、登记流程与资料要求 (一)办理时限 .销售额达标后: .因自行补充申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超标的,需在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其他情形超标的,需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 .自愿登记:无销售额限制,随时可申请。 (二)资料清单 .必填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 .证明材料: .税务登记证件(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免提交)。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附政策依据及业务合理性说明)。 四、生效日期与后续管理 (一)生效规则 .强制登记:销售额超标后,生效日为当期1日(如2026年3月销售额超标,生效日为2026年4月1日)。 .自愿登记: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生效。 .特殊情形: .2025年四季度或12月销售额超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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