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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来普法 #法律科普 #许昌律师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区别 有朋友问,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有什么不同?那今天我用一条视频给大家讲清楚。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都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两种重要的救济制度,两者在定义、法律依据、提出主体、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执行行为异议: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执行标的异议:主体仅由案外人提出,不包括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 适用情形不同 执行行为异议:是针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违反程序的行为。 而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所有权、共有权、担保物权(如房产、车辆等财产)等实体性权益,或主张存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益。 他们的救济途径有显著区别 执行行为异议呢: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侧重纠正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只是纠正执行措施,不会影响整个执行程序 。 而执行标的异议呢:如果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这又可能涉及到一审二审,是侧重解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力争议。异议成立,很可能会直接终止该财产的执行。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在审查的时限上,都是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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