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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武汉合同律师详解核心依据 #武汉合同律师咨询 #武汉合同律师咨询免费 #武汉合同律师免费咨询 #武汉合同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武汉合同律师委托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明确法定情形,一旦发生将导致已过时效期间失效,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核心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通过书面函件、数据电文等方式催款,或金融机构依法扣收欠款本息等合法主张权利的行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会触发中断,比如作出分期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等承诺或实际履行部分债务。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申请支付令、诉前保全、强制执行等与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同样构成中断事由。此外,向调解组织、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保护请求,或报案控告以维护民事权利,也属于法定中断情形。武汉合同律师提示,中断事由的认定需有相应证据支撑,明确合法的主张或承诺行为是保障时效中断的关键。 如果您正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或在后台私信 武汉律师秦琰 执业律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自2018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公司常法与合规体系搭建、合同债务与股权纠纷解决、投融资与合规并购 经典案例:代理国有地产企业商业街商户租赁合同系列纠纷的诉讼与谈判,通过商业谈判使委托方在发送开业通知后得以收取商户租金;代理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多家企业的不良资产纠纷业务,帮助确认并执行债务人财产8000余万元等等多起经典案例 用户好评:获得客户广泛信赖与持续认可 执业特点:严谨务实、专注尽责,深入理解商业逻辑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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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解读: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核心内容如下: 1.《适用条件》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情形。 2.《申请程序》 •需在起诉或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管辖法院提出。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3.《法院处理时限》 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 4.《后续义务》 申请人需在保全措施实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应解除保全。 该条款旨在通过紧急保全措施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同时通过担保和时限要求防止权利滥用。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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