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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稍微接触法律,你就知道,非法经营罪就是一个口袋罪。而且随着我们社会整体的进步,原本的社会暴力社会冲突类案件,相对来说大幅度减少,反而增加的是那些互联网犯罪案件,那么其中一个大头就是非法经营罪案件。这个口袋看起来并没有变小,反而变得越来越大了。互联网日新月异,当然存在部分我们看来是灰产黑产的东西,有人就认为法律更新不及时又要及时打击这些产业,这个时候司法实践就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明明立法没有规定,立法目的没有包含的东西,一线办案人员通过自己对法律的扩张解释,实际是类推解释,把某些原本立法层面不是刑事的问题涵盖进了刑事范畴。实际上就是司法在立法没那么好使的时候,替代了立法,这就是法律学术界一直批判的司法犯罪化倾向。我坚持反对这种观点,为什么呢,因为越是争议案件,越考验我们对罪刑法定的坚持。短期内你通过打击这打击那,乍看之下有所收获,但你违背了根本性原则在搞,当然会产生很多的负面作用。你自己作为裁判者都不讲规则,还有什么正当性要求别人讲规则呢?法律的本质是通过确立规则,大家都能找到自己的路去合法行事。但当裁判者自己破坏规则,规则变得不可预测的时候,法的可预测性就丧失了,这个游戏在局部就要小范围崩盘,这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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