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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相关法律解释 一、关于街道办选聘物业的法律权限 街道办无权直接选聘物业或代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而非代替业主决策。如果街道办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选聘物业或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业主有权主张相关决定无效。 二、关于业主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 物业公司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涉嫌违法。《民法典》第943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9〕7号)第13条进一步明确,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等资料。如果物业公司长期隐瞒信息、不公示合同内容、不公开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构成对业主知情权的侵害,业主可要求其履行公示义务,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权。 三、关于公共收益被侵占的法律责任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涉嫌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的,可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业主有权要求返还被侵占的收益,并可主张相应损失。 四、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理解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如安保、维修等),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您描述的"画大饼、打感情牌、道德绑架"等行为,虽然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 五、关于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 即使业主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仍可能对业主产生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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