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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大家好,我是广西荣楷律所的胡钦律师!今天聊一个工程领域常见的“坑”:发包方为了赶工期或急于投产,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时就擅自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能不能追究承包方的责任?答案是:一般不能!但有一个关键例外! 一、法律明确:擅自使用=放弃大部分质量索赔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唯一例外: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终身负责 法律为保障公共安全留下“底线条款”:承包人必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若房屋交付10年后,主体结构梁柱出现裂缝,即使当年未验收,承包方仍须维修并赔偿损失。 举证责任:发包人需证明质量问题是承包方施工所致(如提供鉴定报告),而非使用不当或自然损耗。 三、发包人风险:自行承担“使用后”质量问题 擅自使用后,除地基和主体结构外,其他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防水失效)的风险转移至发包人。 胡律师提醒大家: 1、发包人:严守验收程序 使用前必须组织验收,即使急需投产,也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划分。 2、承包人:固定证据自我保护 若发包人擅自使用,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后续被恶意索赔。 以上内容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南宁律师 #南宁知名律师 #广西知名律师 #广西荣楷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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