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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杨律2天前
离婚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义务吗贵阳婚姻律师明确解答 #贵阳婚姻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贵阳婚姻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解答 #贵阳婚姻律师代理 #贵阳婚姻律师法律解答 #贵阳婚姻律师免费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帮助属于有条件的法定义务,并非单纯的道德责任。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平衡离婚双方的利益,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需要明确的是,这种义务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扶养义务,而是基于先前婚姻关系派生的法律责任,核心目的是避免一方因离婚陷入生存困境。 该义务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一方确有生活困难,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等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也属于生活困难范畴;二是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即其在维持自身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有能力向对方提供经济或物质帮助。 关于帮助的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常见形式包括一次性金钱资助、提供房屋居住权或租金补贴等。此外,该义务的主张具有时效性,仅能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新出现的生活困难,不能再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总的来说,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法定的有条件义务,其适用以困难事实存在和帮助方具备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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