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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市场监管处罚:虚假广告丨市场监督 一、核心违法事实 1. 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在抖音直播推广T恤时,主播口播“央视推广品牌”“央妈推荐”等内容。 2. 该宣传内容源于商品样品吊牌标示,当事人未核实真实性,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明确未颁发此类称号,属于虚假广告。 3. 该场直播销售涉案T恤456件,直播推广费用849.37元。 二、证据材料 包括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直播视频电子数据及确认函、当事人资质证明、涉案店铺信息、抖音平台后台截图及协查复函、商品吊牌、直播画面截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声明等8类证据,充分佐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1.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款。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 四、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按“择重而处”原则,结合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的从轻情节,决定: 1.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 没收广告费用849.37元; 3. 处罚款人民币2548.11元; 4. 以上罚没款合计3397.48元。【漳市监支处〔202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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