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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一个特殊的咨询,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后独自抚养孩子,因为孩子父亲拿走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拒不归还,导致孩子一直不能落户。当事人申请医院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也按照医院要求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但医院又提出必须提交孩子父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还需要提供孩子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才能补发。 这种情况确实很少见,而且所谓的亲子鉴定才能补发针对的是父母信息登记错误的情形。 所以我们可以从主体资格、证据、法律条文理解三个角度解答这个问题。 从主体资格角度来说,医院有签发、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职责。 从证据角度来说,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登记表、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生效民事判决书等等能够证明非婚生子的出生信息以及生父母身份信息,就已经具备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要求的核实确认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需要。 现实中很多离异家庭都会遇到对方不配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非要当事人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原件实际上是给当事人设置障碍,影响新生儿及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这一至关重要的身份证件的权利。 从法律条文理解来说,法律要求提供身份证的本意是核实身份信息,不是故意刁难当事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件时,但能够提供据以审验身份信息的其他证明文件同样能达到验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不能强人所难,而是应该探究出规定中要求提交身份证原件的目的只是在于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经办机构获取的身份信息是否相符,而不能将规定的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理解为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是唯一且不可变通的条件。 对于这个咨询,按照我刚才提到的三点内容,我们已经指导当事人准备行政诉讼。#北京律师 #法律 #非婚生育 #出生医学证明 #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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