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河南宅基地和自建房重磅消息 #三农 #宅基地建房 6月12日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上半部分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住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村民自建住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定期公布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乡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提出村民自建房风貌引导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DOU+上热门 @抖音创作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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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标准 根据2021年版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以县为单位各自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就是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三、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四、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 五、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六、农村自建住房通过竣工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乡村振兴 #农村住宅 #集体经济组织 #建筑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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