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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内向4周前
本章通过对常见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观察与研究,得出一个普遍真理世间万事万物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他由此提出了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即对立统一这个永恒的,根本性的哲学法则。 为了进一步形象地说明这一理论,老子举出了一些相互对立的概念,如善恶,美丑,有无,难易,长短,高下,前后等。这些相互对立的概念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深刻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试想,如果人们对美好事物无从判断和追求,还会有对丑恶现象的厌弃吗?如果人们只顾享受现在的欢乐或成就,在不幸或祸患悄悄临近时能够轻松应对吗? 其实,人算得上是天地间最不可捉摸的生物了。人擅长于创造概念,又常常执着于概念。而有了概念,也就产生了分别心。比如说,人创造了美的概念,自然就产生了与它对立的丑;创造了善的概念,自然就产生了与它对立的恶。以此类推,有无,高下,长短,前后等判断事物的标准便滚滚而出。这无不是人们的分别心在起作用,是太过执着于所谓的美丑,难易,善恶等所致。 在老子看来,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无不是由对立统一的矛盾催生出来的。对立着的两个方面互相依存,并能在一定条件下向其对立面转化。老子将这种变化看作是自然的本质。 老子认为,宇宙万事万物从产生至消亡,无不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可以说,除了"道"之外,宇宙间再无永恒不变之物。关于事物的运动变化,老子提出"相反相成"的道理。他认为,事物都有自己的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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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2周前
行政为法治服务 好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宏大的主题。“行政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建了现代社会的秩序与活力。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系统理解: 一、核心关系:对立统一 1. 法治对行政的约束与控制(“以法律制约权力”) · 目的: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专横,保护公民权利。 · 表现: ·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法律保留:某些重要事项(如限制公民自由、设定义务)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 程序正义: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确保过程公正透明。 2. 行政对法治的推动与实现(“以行政落实法律”) · 目的:使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秩序和公共服务。 · 表现: · 执行法律:行政机关是法律最主要的执行者,通过具体的管理、执法和服务行为,使法律“活起来”。 · 填补细节: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使原则性的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 提供公共产品:法治的目标之一是保障公民福祉,这需要通过高效的行政体系来提供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 · 灵活应对: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行政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行政效率。这要求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合理裁量。 二、核心原则: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与法治关系的具体化: 1. 合法性原则:行政活动的首要原则,即“无法律,无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适度、符合理性,不能专断、反复无常或显失公平。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的过程必须公平、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守法的前提下,应提高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服务。 5. 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对公民的损失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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