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互殴”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定概念,而是对双方或多方互相实施殴打行为的描述。其法律后果并非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各方分别进行调查、定性并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与解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适用解释:这是处罚殴打他人行为的主要依据。在互殴案件中,双方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都可能依据此条受到处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伤害后果、情节恶劣程度(如是否使用工具、是否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调解适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适用解释:对于因邻里、感情、经济等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如果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可以不予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考虑。 核心问题: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实践中,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关键。“互殴”的核心特征在于双方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正当防卫”则是对不法侵害的必要反击,不具有违法性。 · 认定为“互殴”的常见情形:双方因言语冲突或其他纠纷,互相攻击对方身体,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 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一方先动手,另一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且反击行为在必要限度内。此种情况下,后者的反击行为不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为正当防卫而不予处罚,或仅对防卫过当的部分进行处罚。 #普法 #法律常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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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如何用法律条文直接反驳对方证据?本期视频和大家分享以下几类证据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条款。 第一,针对来源非法的证据。你可以援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该条文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对方的证据是偷录、窃取或通过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你就可以直接引用此条进行抗辩。 第二,针对未经法庭核实的证据。这里有两个条文你可以使用。一个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个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第2款,它规定: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制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那么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针对该来的人没来的证据。这主要针对证人和鉴定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第3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据该规定 第81条第1款,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针对证明力薄弱或有瑕疵的证据。你可以重点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该条文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自己的陈述;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你可以指出,对方如果只有这类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青羊区律师 #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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