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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6.2:当事人按要求完善证据后成功赢下官司 2018年3月21日上午,在华达公司办公室的会议室,班世华将我引荐给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见面,并向公司表示希望我能代理公司与泰达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我沟通交流中,我也把华达公司应该完善的两件事告知了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华达公司表示同意由我代理其与泰达公司之间的纠纷案。 2018年4月7日,我代理华达公司到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递交了请求判决泰达公司支付工程款6004945.54元及利息等相关立案材料。 案涉纠纷经一审法院多次开庭,2019年2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4945.54元;二、被告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第一笔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727472.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利息以未付工程款4277472.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泰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19年5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上诉案,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二审开庭或调查。根据华达公司书面特别授权,我继续代理二审。在二审承办法官的主持下, 我代表华达公司与泰达公司达成了和解,即(2019)川01民终910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主文,是在确认一审判决书判决的工程款金额不变基础上,泰达公司分三次向华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案涉纠纷能取得这样效果,作为代理律师最先指导当事人完善的证据,毫无疑问是起到很大的作用了的。#律师 #以案说法 #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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