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市场监管免罚轻罚新规丨市场监督 沪苏浙皖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23年版旧规同步废止。新规在旧规19条基础上扩容至26条,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规范裁量尺度,旨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核心适用规则 (一)不予处罚情形 1.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 3.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 超过追责期限未被发现的(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后果的为五年,其他为两年); 5.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 应当从轻/减轻:已满十四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胁迫/诱骗违法;主动供述监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 2. 可以从轻/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生活确有困难。 (三)特殊减轻处罚情形 不完全符合免罚条件,但情节轻微、按最低罚则仍明显不当的,经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可适用减轻处罚。 二、关键裁量因素认定 1. 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量主观过错、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产品合格情况等因素; 2. 危害后果轻微:从危害程度、范围、不良影响、后果消除难度等方面判断,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持续时间短且无不良影响的,可认定为无危害后果; 3. 及时改正:包括监管部门发现线索前主动改正、发现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按责令要求改正三类情形,按主动性程度综合裁量; 4. 主观过错:结合当事人是否明知、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通过合法途径经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主张无过错需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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