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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驳回 不等于维权终结(下) 四、写好“监督请求”:三句话抓住焦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3条要求,检察院仅围绕“监督请求”和“争议焦点”审查。因此,申请书中务必用三句话精准表达: 1. 监督对象:“请求贵院对××法院(案号××)生效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2. 监督方式:“请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3. 监督理由:“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 切忌把“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写进监督请求——检察院没有改判权,写多了反而暴露不专业。 五、证据策略:新证据+原审硬伤“双轨”并行 检察监督审查以“原审错误”为核心,证据材料分两类: 1.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且非因自身过错逾期提供; 2.原审硬伤:主要证据系伪造、虚假陈述、法官应回避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程序违法。 把证据编上页码,对应申请书中的“理由”逐一列明,方便检察官按图索骥。切忌把一审、二审、再审所有卷宗不加目录整本寄送,让检察官“大海捞针”。 六、流程与期限:三个月内等结果,一次为限 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决定具有“一次性”: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生效裁判不得再次向同级检察院申请。若收到“不予支持”决定,仍可在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七、被“不予支持”决定后还有路吗? 1. 复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期限一年; 2. 申诉:走完检察监督后,可向法院或其上级进行“申诉”,请求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申诉非必然受理,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重大错误; 3. 信访:仅作补充,不可替代法定程序。 八、郑重提醒:四个“坑”千万别踩 1. 逾期申请——时限刚性,毫无“酌情”空间; 2. 抬头写错——写“抗诉书”或跳级寄送; 3. 请求写飘——出现“撤销”“改判”字样,暴露不专业; 4. 证据无序——厚卷宗无目录,检察官无从下手。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中场哨声”,而非终场哨音。若仍感困惑,建议携带全部卷宗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让法律不再难懂,让权利不再沉睡。#再审申请被驳回 #申请监督 #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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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时回避的方式 关于检察人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提出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 一是自行回避:是指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办理或参与办理某一案件不适宜的,请求退出该案的办理工作,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二是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事项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除检察人员之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具体应包括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证据保管、文书和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 翻译人员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经人民检察院指定或委托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 鉴定人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经人民检察院指定或委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 勘验人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的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的工作均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如果上述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也应当予以回避,以保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检察监督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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