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1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93
00:00 / 00:5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
00:00 / 00:5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0
调解制度深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周礼》六官中地官系统即有“调人”的记载,“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意思是西周即有专人负责调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中国古代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和为贵”,十分重视人与人的和睦相处。子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平!”。“无讼”反应了儒家思想支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由“无讼”思想演化的和谐思想和多元化红纷解决机制成为了调解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秦汉时期及以后,地方实行郡县制,司法、行政合二为一,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乡、亭设置“蔷夫”一职,专管赋税徭役和民间红纷的调解。唐代的民间红纷、讼事,需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到县衙起诉。明代在乡一级设置“电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推举德高望重的里甲老人,运用《大明律》等法律和乡规民约,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其成员由具有法律知识的公正人十担任,并目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1943年国民政府司法院下属的司法行政部会同行政院下属的内政部又公布施行了《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经过历史上的一系列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形式总体上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友调解”三种方式。这些调解方式世代相传、经久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为具有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奠定良好基础。
00:00 / 02: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7
00:00 / 17:3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956
00:00 / 24:3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9
00:00 / 21: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034
00:00 / 22:5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4: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021
00:00 / 35:0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