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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槐东村村民因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槐东经联社2025年经联社社员口粮金发放项目的资金存在不合理,现向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监督村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槐东经联社2025年经联社社员口粮金发放项目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的公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向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监督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槐东经联社2025年经联社社员口粮金发放项目的依法公开情况,并向村民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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