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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权债务虚假诉讼原判决被撤销遭驳回,永康经济纠纷律师详解 #永康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永康经济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永康经济纠纷律师推荐 #永康经济纠纷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永康经济纠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王某与李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先后签订五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共计向王某借款2563.3万元。王某持银行转款记录、服务协议书等证据提起诉讼,原一审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均未上诉。王某于2015年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执行程序终结。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王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自认,关联人员供述及各方转账记录,可认定张某与王某等人商议后,利用倒账流水伪造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虚构2563.3万元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 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警示,诉讼参与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民事诉讼,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仅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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