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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 相关法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应当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 2.公平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监督,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3.公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居中监督,不偏不倚,不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监督法院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同时,通过对法院的监督间接制约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也应当受该原则的约束。具体包括:检察官应当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即使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只要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官就应当退出案件的办理;禁止突袭性决定,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决定,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述是否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理由,包括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两益”,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检察监督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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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内容 昨天我们又是拿到了一个案件的检查监督的成果,市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的向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这当然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马上可能会有人问,如果中级法院对于这个检查建议不买账?就是拖着不启动再审,或者直接回复不予采纳不再审。那我们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就意味着前功尽弃了呢?那么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子的办案经验,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并且给大家分享一套非常实用的两步操作法,首先我们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民事检查监督体系当中,推动案件进入再审主要有两条路径,《一个是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二个是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这两条路径基本一致,但程序特性和限制风险是截然不同的。提请抗诉的路径,那么根据《民诉法》第219条的规定,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刚性方式,但是它的现实障碍就在于市级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抗诉的,他必须要制作提请抗诉的报告书,报送审检来审查决定,实践当中尤其是在2025年下半年以来,省检出于多种考量,对于市检提请的案件进行严格的把控,不予支持的比例有所上升。这就意味着,即便市检认为应当抗诉,案件在省检的环节仍然存在被否决的不确定性。而再审检察建议,根据《民诉监督规则》第81条,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监督的一个方式。它的优势就在于一旦被同级法院采纳,可以绕过省检的一个审查环节,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裁定再审效率更高,但是它的风险就在于建议它属于一种相对柔性的监督方式,那么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7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有3个月的审查期,并且有权决定是否再审,换一句话来讲,中院完全有可能在审查之后书面回复不予采纳,那就导致监督程序再次停滞。那么如何最大程度的避免我们千辛万苦争取来的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被法院束之高阁呢?关键就在于主动精准的前置沟通与路径的判断,《第一步监督启动之初,推动检察院与法院进行试探性的沟通。当检察官初步的审查,认为你的案件可能符合监督条件的时候,你作为当事人或者是代理人,一定要及时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的沟通,你要明白,检察官和你一样,希望监督意见能够被采纳,取得监督实效。所以,如果检察官倾向于采取再审检察建议这条路径,你一定要建议并推动检察官在正式的发再审检察建议书之前,先要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进行非正式或者是半正式的沟通,就案件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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