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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给大家聊一聊翻墙软件涉罪的底层逻辑与辩护视角。 当一款用于跨境联网的工具被定性为“犯罪工具”时,指控的底层逻辑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翻墙软件 → 绕过了国家防火墙(GFW)→ 属于“规避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 构成“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这一链条的核心在于,将“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措施”等同于刑法第285条所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并将“规避此措施”直接定性为“侵入”行为。 那么辩护的基石什么呢?翻墙软件是不是具有“专门性” 刑法打击的是 “专门” 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工具。因此,辩护的底层逻辑在于解构这种“专门性”。绝大部分VPN、代理软件在技术上是通用网络工具,它们设计初衷是加密传输、保护隐私或访问全球网络资源,这与“侵入”也就是获取未授权访问)或“非法控制”也就是掌控他人系统,的法定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将用于信息访问的工具,等同于用于系统攻击的工具,是此类案件最大的法律定性误区。 实际上,这里存在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界限问题,提供翻墙软件的行为,首先触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只有当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升格为刑事犯罪。实践中,办案机关常以“用户数量大”、“违法所得多”作为入罪标准,但这需要严格的证据证明和审慎的法律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行政违规行为刑事化。 基于以上逻辑,我们为对这类案件的辩护方案是以下的三个方面: 第一层:技术原理辩护 第二层:法律适用与证据辩护 第三层:程序与政策辩护 技术的价值在于连接,法律的价值在于界定。 法律有尺度,法律服务有温度。 关注我,了解更多刑事案件干货知识。#枣庄律师 #枣庄刑事律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工具罪 #翻墙违反了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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