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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没在网上吐槽过不满意的消费体验呢?尤其是花了钱没得到应有服务的时候,总想发出来提醒大家避雷~ 但很多姐妹可能会担心,这样的帖子会不会被商家起诉侵权?这次就用一个真实案例,跟大家好好聊聊这件事👇 2021年,王某在一家摄影店预约了写真拍摄,可服务结束后对效果特别不满意。于是她在小红薯发了篇A店婚纱照避雷的帖子,分享了自己的消费感受。没想到这篇帖子引发了部分点赞和评论,A店认为帖子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导致客户流失、订单退单,多次沟通让王某删除无果后,直接把她告上了法院。 本以为王某要赔偿道歉,结果法院的判决却出乎很多人意料,驳回了A店的诉讼请求!⚖️ 其实这里面涉及两个关键法律知识: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作为消费者,本来就有权在网络平台分享自己的真实消费体验。另一方面,民法典也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但侵害名誉权需要满足一个核心条件: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帖子是针对本次消费的主观感受,虽然措辞有点主观甚至不当,但没到侮辱的程度,商家作为服务提供者,本该对消费者的合理评价多一点容忍,总不能要求大家的吐槽都绝对客观不带情绪吧?而且A店也没能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订单损失是这篇帖子造成的,结合帖子的传播量来看,对店铺经营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算不上“社会评价降低”。 💡 划重点:不是所有避雷贴都可能侵权!合法的避雷贴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内容基于真实体验,不能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 2. 发布目的是正当的消费监督,不是恶意诋毁、报复或敲诈; 3. 绝对不能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员工手机号、家庭住址这些。 若我的分享对你有帮助,记得点赞,分享,收藏,若有任何疑问,欢迎评论,私信,我都会及时回复,愿爱与自由稳稳向你奔赴而来~#阳江律师 #网络侵权 #消费者权利 #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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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牛网1周前
美法院裁定robots.txt无法律强制力 2025年12月16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数字媒体巨头Ziff Davis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作出了一项关键程序性裁决。法院部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主张,但同时允许案件的核心争议进入下一阶段审理。 robots.txt是置于网站根目录下的文本文件,长期以来被用于告知网络爬虫哪些内容允许或不应抓取,其在行业自律与道德层面获得了广泛认可。然而,其法律约束力始终处于模糊地带,在传统的搜索引擎场景中,违反robots.txt可能触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本案中,法院的一项关键认定对互联网行业的惯常实践提出了重要界定:robots.txt文件被认定为仅是“请求性指令”,而非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所保护的“有效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主审法官形象地将其比喻为“请勿践踏草坪”的告示牌,认为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法院指出,如果内容提供商希望获得DMCA的强力保护,需要采用更主动的技术手段,例如身份验证或加密措施,而不能仅仅依赖robots.txt这一行业通行规范。 这一认定并未使OpenAI脱离诉讼风险,反而将双方推向了对核心法律问题的正面交锋。接下来的审理将必须直面生成式AI发展中最根本的争议之一:在未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海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这一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案件的走向将对整个AI行业的数据获取逻辑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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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诉讼法律解读与极端粉丝普法指引 一、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读 (一)云朵起诉造谣诽谤及人身攻击,是否需要提供“自证清白”的材料? 结论:无需单独提交“自证清白”的实质性材料,核心法律依据与逻辑如下: 1.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云朵作为原告的举证核心是“证明侵权行为成立”,而非“证明自身无过错或事实不存在”。具体需提交的证据包括:① 被告发布“代孕”虚假言论、实施人身攻击的载体(截图、视频、音频等,需体现发布主体、时间、传播范围);② 言论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依据(如使用辱骂词汇、捏造未发生的“代孕”事实);③ 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间接证据(如商业合作受阻记录、亲友或公众负面评价反馈、社交平台舆情数据等);④ 被告主观存在故意(如主动散布、恶意编辑信息)的初步佐证。 2. 诽谤类言论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针对“代孕”这类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司法实践中明确将“言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即云朵无需证明“自己没有代孕”,反而由被告承担“代孕事实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足以采信的证据(如医院诊疗记录、合法合同等),法院将直接推定其言论为虚假,无需云朵额外提交“自证清白”的材料(如DNA鉴定、全程行程记录等)。 3. 例外情形的边界:仅当被告主张言论属于“合理评论”“舆论监督”且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对相关事实进行简要说明,但这并非“自证清白”的强制性义务,更不要求提交极端化、侵入性的证明材料。若被告言论包含侮辱性词汇(如人身攻击),则因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该例外情形不成立。 (二)被告进行辩护时,应准备的核心证据支撑 被告若主张不构成侵权,需围绕“否定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准备证据,且所有证据需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具体有效证据类型如下: 1. 证明言论真实性的客观证据(核心辩护方向):需提供能够直接证实“代孕事实存在”的实质性证据,包括但不限于:① 医院出具的合法诊疗记录、产检报告(需加盖公章且与当事人信息一致);② 合法有效的代孕合同(注:代孕在我国属违法行为,即便存在合同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但可间接反应事实争议……#开眼界了 #维护权益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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