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这几天最火爆的话题就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工程老板问我以后怎么办?年底工程款的案件特别多,开庭都开不过来,这一周我亲自经手11个案件。有3个是工程款案件,2个欠款借款案件,2个工伤案件,1个劳动争议,1个离婚案件,1个合伙案件,1个服务合同案件。3个工程款案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第一个宿迁宿城区法院的工程款案件是第3次开庭,接近一年的时间,这个案子即将有裁判结果,基本上我们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第二个是一个300多万的工程款案件,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分包人确定了具体的给付方案,中标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个工程款案件在宿迁市宿豫区法院,我们也收到了相应的裁判文书。为什么工程款案件特别多?这是工程案件的特性所导致的,尤其这几年房地产下行,工程资金回流比较困难,导致纠纷增多!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越是要注意工程的合规把控,尤其是在新的建工司法解释即将出台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签合同,不要因为自然人承包工程是无效的,就不签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只有签了承包合同或者施工合同,你的权利才能最大的限度得到保证!我是专注疑难案件的杨云志律师!#宿迁#律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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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三河市征求意见 三河市农村居民们注意:事关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的政策来了! 1月26日,三河官方发布了关于征求《三河市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全文较长,本篇专门汇总其中几条农民朋友们申请宅基地及建房的要点内容: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有合理用地需求的,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属于拆迁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乡(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建房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农户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扩建房屋,应当征求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扩建、翻建住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为二层及以下,单层房屋层高不得超过4米,两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 第十六条 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本市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农户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违规加层加盖、下挖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扩建、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镇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一户一宅”规定的不能新建、改扩建、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按规定不应翻建、改扩建,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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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指标?读懂政策 #三农 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 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DOU+上热门 @抖音创作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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