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附关系比照执行导致增值税变成争执税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混合销售 #比照执行 #主要业务 #林良典 #欧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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