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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问题药品的处罚丨市场监督 实践中,经营者无证销售不符合要求药品的情形较为常见,该行为往往涉及双重违法情形,且中药粉相关销售的定性争议尤为突出,结合处罚原则及案例参考,具体解析如下: 一、核心违法情形:双重违规的常见表现 经营者此类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且常同时存在: 1. 主体资质违规:经营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药品; 2. 药品本身违规:所售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实践中以过期药品、无批准文号药品为主。 二、争议焦点领域:中药粉的定性与违规认定 中药相关销售的资质要求一直存在实践争议,也是此类违法的高发领域: 1. 资质要求区分:目前执法实践中明确,中药材的销售无需特殊经营资质,但中药饮片的销售必须取得对应经营资质; 2. 中药粉的违规核心:部分经营者销售的“中药粉”,既非纯粹中药材,又通过宣传强调其医疗效果,执法部门经检测后,若发现其中含有西布曲明、麻黄碱等药品成分,将直接把该“中药粉”定性为药品; 3. 定性后果:此类中药粉的销售,会同时触发“无证经营药品”与“销售不符合要求药品”的双重违法情形。 三、处罚原则:同一行为应择一重处罚,禁止重复追责 (一)法定处罚原则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种违法情形”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及相关规定,应采取“择一重处罚”的方式——即根据两种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条款,选择处罚更重的条款进行单次处罚,不得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及以上的重复处罚。 (二)实践问题指出 当前执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上述双重违法情形进行两次处罚的现象,该做法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存在执法不当问题,需予以纠正。 (三)参考案例 实践中已有明确适用“择一重处罚”的典型案例,如海市监处罚〔2024〕00111号。若经营者遇到此类双重违法情形,与执法人员沟通处罚方式存在困难时,可提供该案例作为参考,佐证“择一重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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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普纳指限购,有没有办法无限额购买? 今天用一条视频告诉你无限额买入标普500和纳指100基金的两个办法: 第一个办法,通过内地券商账户进行场内ETF的购买 支某宝等第三方基金平台销售的基金叫做场外基金;开通券商账户,在券商账户里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叫场内交易! 场内是可以无限额买入,而场外现在绝大多数都暂停申购或者限购了! 我们在内地设立券商账户之后,直接搜标普500和纳指100的ETF,会出现对应的ETF,可以无限额的正常买入! 但是,内地券商账户场内购买最大的问题是溢价高,如果金额较小还需要考虑交易佣金的成本。 溢价和费用的问题之前这两期视频给大家分享过,还没了解的可以回看之前的视频! 简单来说,溢价就是场内基金的价格高于基金真实的资产净值!比如我写内容的这一天,场内某只标普500ETF的溢价高达6.4%! 溢价过高,等市场热度退潮后,你场内的ETF价格也会回归基金本身的价值! 高溢价的场内基金,风险还是较高的! 第二个办法,通过海外券商账户购买ETF 标普500和纳指100,都属于美股的指数! 跟踪标普500和纳指100的指数基金,海外的基金跟踪误差也会更好! 内地最早的标普500ETF是2012年发行的! 而海外券商账户可以买到的标普500ETF基金SPY,成立时间更早,在1993年就成立了! 当然,海外的美股ETF,是需要用美元购买的! 整体的流程如下:首先你要有一个海外的银行账户,香港和新加坡的银行账户都可以,然后开设海外券商账户,开通好了之后,你需要把海外银行账户的资金,入金到海外券商账户!然后就可以在账户正常买入和卖出标普500和纳指100的ETF了!目前海外券商账户开设条件在收紧,有需要的可以小窗我。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下期给大家讲解一下:内地和海外券商账户购买标普500和纳指100ETF有什么差异?各自都有哪些优缺点? #纳指 #标普500 #美股 #海外投资 #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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