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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豌豆”言论的法律视角分析:不妥之处与法律风险 一、核心结论速览 主播“豌豆”的言论存在法律概念混淆、事实认定偏差、言论边界越界三大问题,可能面临名誉权侵权、行政责任、平台处罚三类法律风险,其“全民抵制=合法监督”的核心主张与现行法律框架存在明显冲突 。 二、法律概念与条文适用的不妥之处 1. 对《民法典》人格权条款的片面解读 豌豆片面强调第999条和1025条的舆论监督权利,却忽视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的核心要求,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错误认为“被监督者有违法失德行为就无人格权底线”,违背《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平等保护原则——即便违法失德,其人格尊严仍受法律保护,仅在合理范围内接受限制。 对“中国政法传媒大学法学家”言论的掐头去尾式引用,扭曲了“监督不能突破底线”的适用前提,属于对法律专家观点的断章取义,违背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 2. 对“两高一部”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的误读 刻意强调第四条“基于客观事实的检举揭发不构成网暴”,却回避前提条件:必须“非故意捏造事实或明知捏造而散布”,且不得“肆意诋毁、恶意侮辱” 。 混淆“合法监督”与“网络暴力”的界限,将公众谴责等同于合法监督,忽视指导意见中“理性批评”的核心要求,即批评需基于事实、不侮辱、不诽谤。 错误认为“全民抵制就是响应监管导向”,忽视指导意见明确禁止“组织水军、恶意炒作”等借监督之名实施的网暴行为 。 3. 对广电总局规定的扩大化解读 把广电总局“对违法失德艺人暂停作品播出、终止商业合作”的规定,扩大为“全民可无底线抵制”,违背行政规定的适用边界——该规定约束的是行业主体,而非普通公众的言论自由 。 错误将“行业抵制”等同于“个人可任意发表侮辱性言论”,混淆行政监管与民事权利的界限,忽视公众人物人格权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4. 对“代孕言论”与“代孕行为”的法律定性错误 错误主张“代孕言论与代孕行为本质相同”,违背法律上行为与言论的区分原则:代孕行为属明确违法,但代孕言论需区分“发表不当言论”与“宣扬美化代孕”,且需经法定程序认定,不得由个人随意定性。 未经司法或行政认定,擅自将云朵定性为“触碰代孕法律红线”的失德艺人,违反无罪推定和法定定性原则——违法失德需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个人无权擅自定性…#这是个真实的事情 #讨论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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