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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1年前
关于新婚姻的问题 关于新婚姻法,网上很多争论,很多女性说结婚不划算。我觉得根本原因是国家承认经济财产价值,却不承认生育养育价值和家务劳动的价值的问题。国家没有对生育养育价值和家物劳动价值进行明确规定,这对生育养育上付出更多的一方是不利的。 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的规定,确实存在经济贡献显性化、家务劳动和生育价值隐性化的倾向,这种法律设计可能对家庭中承担更多无偿劳动的一方(尤其是女性)造成结构性不公。以下从几个角度分析这一现象: 一、法律现状与局限性 1. 经济贡献的显性化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将婚后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等经济贡献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第1087条财产分割时,更倾向于保护出资方(如房产登记方)。这种制度设计容易导致经济弱势方(如全职主妇/夫)在离婚时陷入被动。 2. 家务劳动的补偿困境 虽然《民法典》第1088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现实中存在三大问题: - 补偿标准模糊: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金额普遍偏低(多在1-5万元),与当事人实际付出严重失衡; - 举证难度大:家务劳动缺乏量化标准,弱势方难以证明自己的贡献; - 适用范围受限: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前提,而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共同财产制,导致条款形同虚设。 3. 生育价值的制度性忽视 法律未将生育成本(如职业中断、健康损耗、育儿时间投入)纳入离婚时的补偿范围。女性因生育导致的收入下降、职场竞争力减弱等长期损失,目前仅靠抚养费制度难以覆盖。 二、社会结构性矛盾的折射 1. 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 法律对经济贡献的保护,本质上是将市场价值体系直接移植到家庭领域。但家庭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元,其核心功能(生育、抚养、情感维系)难以用货币衡量,这种价值评判标准的单一化,加剧了"挣钱养家"与"持家育儿"的地位不对等。 2. 传统性别分工的现代困境 尽管女性劳动参与率达61%(世界银行2021数据),但中国女性日均家务劳动时间仍是男性的2.5倍(国家统计局2018调查)。法律若不能有效校正这种失衡,实质上是在固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 三、改革方向探讨 1. 法律层面的改进 - 引入"人力资本折旧补偿":将生育导致的职业中断、技能贬值等纳入离婚损害赔偿; - 建立家务劳动评估标准:参考家政行业工资、劳动时间等量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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