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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超标电动车”上路失控,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生产商是否担责? 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暗藏安全隐患, 引发产品责任纠纷,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维权,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2024年7月,杜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xx牌标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次月,杜某骑行该车时,车辆突然失控,连续穿越三个车道后倒地,造成杜某颅脑严重损伤。 经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案涉车辆的蓄电池输出电压、最高车速等多项核心指标,均严重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实际已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 交警部门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杜某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遂将车辆生产商某电动车生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2156.76元。 法院查明,杜某在驾驶过程中,在短时间内连续变道,连续穿越三个车道,其行为超出正常、合理的驾驶操作范围。杜某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增加了车辆失控的风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杜某的驾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扩大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杜某应对其自身过错所导致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酌定杜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该比例系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的合理认定。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依法判决:杜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02156.76元,由生产商某电动车生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0109.73元;杜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咨询 #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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