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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别等“被代表”才后悔!诉讼时机是关键! 农村土地征收关乎着无数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一个极其普遍却又严重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正在不断上演:当征地补偿协议签署时,村民个人往往被排除在外,由村委会“统一代表”签字画押,自己却被法院告知“非协议签订主体,不具有诉讼资格”。这看似合理的程序理由,却成为了维权道路上的第一道障碍。 千万别被这句话唬住了!这恰恰说明了你必须尽早、亲自去维权的理由! 正因为存在这种“被代表”的风险,尽早提起诉讼才显得至关重要。早起诉,才能证明你是谁! 越早起诉,就越早向法院宣告“我不同意这个补偿标准,这个协议不能代表我的意志”,从而打破“集体一致同意”的假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诉讼原告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更包括“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您虽然不在协议上签字,但征收行为直接触及您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这些合法权益与征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在还没签约签及时诉讼可以阻止补偿方案成为既成事实,为谈判争取主动权,同时也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固定证据,明确诉求。 反之,等待和观望只会让处境更加被动。拖延可能导致补偿协议签署实施完毕,项目建成落地,届时再想推翻既成事实将难上加难。沉默可能被解读为默许认可,不仅实体权利受损,连程序上的诉讼资格都可能再受质疑。 如果你觉得补偿不合理,千万不要等!不要拖!不要指望别人替你出头!”立即去做两件事:第一,收集好你的权属证明;第二,尽快去找专业律师咨询! 维权要趁早,主动先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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